附件 1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的农村学校培养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师资,以此提高农村学校师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培养方式
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推荐免试到我校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学生先到指定的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三年,取得教学实践经验,再到我校学习一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之后回到原任教农村学校边学习、边工作,并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后,在原任教农村学校继续工作至少到 2015 年 7 月。
三、报名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二)我校 2010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
(三)志愿到扶贫县中学任教,服从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
(四)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汉语言、蒙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心理学及其它相关专业。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四、招生名额:共计 70 名,其中内蒙古师范大学推荐 60 名,内蒙古大学推荐 10 名。
五、选拔时间及流程
(一)本人申请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 9 月 18 日前填写《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 ( 此表在内蒙古师大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 填表时注意事项:
1. 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即内蒙古师范大学;
2. 填写登记表则表明本人志愿到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
(二)学校推荐
学校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查,并考虑扶贫县农村学校对学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在限定的名额内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在推荐学校网站和公众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不经过公示,推荐结果无效。
(三)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
2009 年 10 月初,经学校推荐并被自治区招办确认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进行网上报名, 11 月初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签约和录取
2009 年 10 月 25 日前,自治区 教育厅组织初选的教育硕士生与扶贫旗县教育局、学校 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一式三份), 2009 年 10 月 31 日前将签好协议书的其中一份交到我校研究生处。
2009 年 10 月 18 日 组织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决定录取名单,并在《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培养学校意见栏内签署录取意见。若未被签约录取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于 10 月 25 日—— 31 日重新填报统考志愿。
2010 年 3 月 1 日 前,我校研究生处审核《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后,将《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交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六、服务期及培养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为 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
(二)到农村学校任教
2010 年 7 月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农村学校所在县。《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到我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 2013 年 7 月到我校报到入学(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 2010 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 3 学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三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返回农村学校工作
2013 年 7 月返回任教农村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2015 年 7 月 31 日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学生学业成绩达到我校培养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我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同时学生应在扶贫县农村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七、有关政策规定
(一)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 2010 年 7 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我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特岗计划) 相应条件的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聘任为 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间的工资按教师特岗计划有关要求,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 3 年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