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录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76号)精神,为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确保质量。
2、根据总成绩(联考总成绩与专业课成绩之和)的高低确定拟录取名单。
3、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
4、综合素质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
20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