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院(系)、处(室):
按照辽宁省招考办有关要求和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8]10号)文件、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和辽宁省相关规定,确保本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系)设立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的推免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校在研究生院下设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的审核和评审工作。
二、推荐原则
1.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查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
3. 坚持严格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和结合本校实际进行。
三、推荐条件
1.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推免: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职或专升本)。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5)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修完前三学年(四年制)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且首修首考成绩全部合格;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6)专业排名在满足以上(1)-(5)条的学生的前10%以内。若10%以内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则从满足(1)-(5)条的前20%以内依次递补。
2.专业排名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1)-(5)学生的前20%以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择优推荐,择优推荐名额由学校单独划拨:
(1)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获奖的项目成员;参加国际、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体前两名队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参加多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获奖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前两名队员(以获奖证书排名为准),经相关竞赛组织部门审核、认定,条件符合可提出申请。
(2)获正式授权发明专利者(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
(3)在国内外SCI/EI(核心)/CSSCI/SSCI/A&H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含被录用者)或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被SCI/EI/CSSCI/SSCI/A&HC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
(4)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前八名、个人项目前六名,辽宁省大学生体育比赛集体项目、个人项目第一名。体育特长类学生学习成绩和素质成绩总排名应在专业排名满足以上基本条件(1)-(5)学生的前20%以内。
3.具备基本条件(1)-(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考虑成绩及排名,可申请破格推荐,破格推荐名额由学校单独划拨。
(1)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在校内外有见义勇为等重大优秀道德行为表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积极影响者。
(2)在重大学术活动中表现优秀、有特殊学术专长且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并经3名以上(含3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者。
符合破格推荐的申请者需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可列入推荐名单,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需进行公示。
四、推荐名额分配
全校推荐名额按教育部规定人数执行,各学院(系)的推荐名额由学校下达。推荐名额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2)鼓励创新创业需要;
(3)学风建设需要;
(4)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
五、推免成绩排序办法
推免成绩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成绩和面试成绩三部分。其中,学习成绩比例不低于85%、综合素质成绩比例不高于5%、面试成绩比例为10%。
学习成绩指学生前三学年(四年制) 的必修课成绩(第一次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
综合素质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在德育表现、学科竞赛、实践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面试由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
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以上原则,制定推免成绩排序办法,排序办法要公开透明,在各学院(系)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推荐程序
1.各学院(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成立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工作小组,制定出本单位的推荐办法和排名方案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审查申请者的资格,根据审核通过的推荐办法和排名方案,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成绩排序并公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4.择优推荐和破格推荐的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名,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审查申请者的资格,评定,按序提出拟推荐名单。
5.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系)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面试、评审后,按序提出拟推荐名单。
6.所有拟推荐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七、推免生资格的取消
对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申请推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课程首考考试不及格者;
(4)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八、监督与管理
1.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各学院(系)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以及相关的操作办法,并提前公布。
2.各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和监督工作小组成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应主动回避。
3.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