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深度考察,对提高硕士研究生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学校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及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严格复试标准,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学科主体,兼顾志愿优先,同一学科领域的复试标准、复试程序、复试考核完全统一,复试考核合格的考生按报考志愿分别由各学院、科研院所择优录取。
4.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在德智体能全面考察基础上,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5.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6.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所有符合学校复试要求的考生(含调剂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领域可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管理全校复试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批复试工作管理办法、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2.审批全校各学科领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
3.审批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4.审批拟录取名单;
5.研究决定复试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1.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复试有关工作,提交需要审批的事项材料或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2.拟定学校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和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3.审核全校各学科领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经审批后发布;
4.审核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各单位复试工作;
5.向各单位反馈“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中考生调剂报名志愿信息,审核各学科领域接收调剂考生名单,开展生源调剂工作;
6.组织命制和管理复试外语水平测试笔试试题;
7.组织复试外语水平测试笔试考试、考务及评卷等工作,并将成绩反馈至相关单位;
8.审核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初试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9.审核全校各学科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
10.根据拟录取结果及生源情况,及时调整各学科领域分专业招生计划;
11.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
12.会同监察处对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13.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调查。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本单位复试的各项工作。
对于同一学科领域涉及科研院所招生的,由学科建设主要责任单位召集学科群,组织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各单位的培养特色与生源需求,统一组织和协调复试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以学科或相近学科群为单位,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组织成立以该学科研究生导师为主、5-7人组成的复试工作组,并确定组长1人;
2.研究拟定分学科领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和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3.组织协调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等考务工作,保障场地、设备、人员等工作条件;
4.对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5.组织采集考生复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审查考生报考和复试资格;
6.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通过审核的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招生人数、录取办法、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
7.按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保密、评卷、违规处理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复试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
8.加强复试考核试题、考核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复试工作组开展工作,审核复试现场记录、复试结果;
9.以学科或相近学科群为单位划定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合格线;
10.复核、计算各学科领域考生复试成绩和加权总成绩;
11.各学院、科研院所综合考生报考或调剂志愿,按照加权总成绩、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提出本单位各学科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
12.对参加复试而未录取的考生给予必要解释和说明,并处理遗留问题;
13.组织调剂的拟录取考生办理拟录取确认手续;
14.发放调档函,调取拟录取考生档案材料,签订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
15.汇总并存档本单位各学科领域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同等学力加试等双盲抽签结果、录音录像、考核试题、复试考核表、原始打分表、考生答卷等资料一年备查;
16.接受并配合学校对复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在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复试工作组组长负责本学科领域(学科群)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1.组织复试工作组结合本学科领域生源实际和研究生培养需要,研究提出本学科领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和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
2.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复试工作组研究制定符合本学科领域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复试具体内容、综合素质考核方案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方案等;
3.统筹安排本学科领域复试相关工作,视生源数量和复试工作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人员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并指定组长1人;
4.组织命制本学科领域复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试题;
5.对复试小组的所有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明确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并统一各复试小组的评分标准、细则和程序;
6.组织本学科领域复试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现场记录并给出考核分数,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水平测试三部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核主要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综合面试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一)专业能力考核
专 业能力考核方式为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考试科目一般按考生报考学科领域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其中工程管理硕士的笔试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理 论。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领域相关且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面试由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组组织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诚信评判,本学科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及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同一学科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实验、动手操作技能或设计水平,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条件许可的学院或学科领域可根据培养需要单独组织。
(三)外语水平测试
1.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试题水平不低于非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水平,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研究生招生实际协调组织;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不少于5分钟,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 对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进行。
第四章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综合素质考核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由每位测试人员独立给出分数,取算数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条 各项复试成绩均作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低于各学科(学科群)划定的合格线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任一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学科(学科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完善对复试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和考场巡视,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实名申诉或举报,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组织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推免生的复试参照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