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 505号)、《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迅美术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金和专项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档案转入我院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所需资金,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省财政、学院自筹及社会捐助等。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学院承担。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各教学单位承担。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资助档案转入我院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共发放三年。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包含研究生助教岗位、助研岗位、助管岗位助学金。
标准为:
1. 研究生助教岗位助学金,标准为10元/学时。
2. 研究生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300元/月,每年按照10个月资助。
3. 研究生助管岗位助学金,研究生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临时性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小时。
第六条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用于资助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个人偶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