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根据国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以提高选拔质量为导向的复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把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重点突出。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和评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学院和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强化学院和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学术责任,对考生学术造诣、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2.坚持公平公正。复试工作在充分尊重学院和导师意见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术权力的行政监督和制度约束,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置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学术权力滥用和学术腐败等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通畅的问题反映和处理渠道,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组织工作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博士生复试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在研究生学院,工作人员由研究生学院相关教师担任。
2.各学院要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等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自博士生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3.各学院要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为单位,成立由该学科负责人、导师及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有关专家组成的博士生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在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考核。
4.复试小组负责确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细则、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5.有复试考生的导师,一般不得缺席该考生的复试,其评分权重应占该考生复试总分的50%,并有权拒收达不到其招生要求的考生,但要书面详细说明其依据。同一专业内,导师对报考本人的考生不得给予相同评分,导师评分的高低视为录取意向的先后。如导师不能参加报考本人的考生的复试,应在复试期间向所属博士生复试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注明对报考本人考生的复试评分结果和录取意向及依据。跨专业调剂考生,如重新进行复试,以调剂专业复试小组评分为准。
6.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面试全程必须录音录像。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复试小组名单及评分细则等要在复试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以上人员中,当年有亲属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应予回避。
三、复试划线标准
先划定全校统一的初试各单科最低分数线,上线考生根据总成绩(外语+专业基础)进行排名,结合分专业招生计划确定最终复试名单。
四、复试内容
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或“军官证”、“学生证”等到学校进行复试,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格检查,并对同等学力人员加试有关科目。
(一)专业复试
复试满分100分,包括专业技能、科研、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等内容,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该测评由各学院复试小组负责组织。
1.专业技能
满分70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35分)和本学科基本技术或基本实验的操作技能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35分)。
对于报考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要更加突出对其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临床技能的考查。
2.科研、创新能力
满分20分,包括对科研方法、统计学的掌握程度及创新能力和对本学科基本工具书、文献的检索、应用能力。对富有创新精神、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适当加分。
3.综合能力
满分10分,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在复试阶段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组织专人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复试评定表相应项目上填写考核情况,并明确录取建议。
(三)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专业及导师对考生培养的具体要求决定。
(四)对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加试
对同等学力人员要严格复试,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和补试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根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各博士生复试小组依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经所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核、汇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院予以公示。最终录取结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由研究生学院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二)成绩计算:初试总分直接计入合计总分,复试总分满分100分,按50%折算计入合计总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原则上在该专业不予录取。
(三)一志愿专业拟录取名单的确定:一志愿专业复试合格且所报考导师评分第一名的上线考生按合计总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分专业计划尚有余额,其余复试合格的上线考生原则上按合计总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合计总分并列,参考初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合计总分、初试总成绩同时并列,依次按初试外国语、专业基础课成绩进行排序。复试合格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优先参加本专业补录或调剂专业复试。各复试小组对一志愿专业考生复试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向所属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上报复试分数情况和拟录取名单。各学院汇总,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1天。
(四)招生限额及调剂:每名导师一般限招1名报考本人且复试合格的上线考生。对于申请招收第二名考生的导师和申请招生但当年没有上线考生的导师,各学院根据其科研、年龄情况和招生计划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调配其富余上线考生。每名导师当年指导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第一年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当年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确定调剂复试考生名单。申请调剂的上线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名,申请调剂专业应与初试专业相近,一般应为同一一级学科下,申请调剂的考生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要求,调剂考生满足以上条件者,复试合格且初试总分高者优先调剂,分专业接收调剂生的最大人数为本专业缺额的150%,调剂复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剂复试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初试成绩与调剂专业复试小组评分的50%相加后的合计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在征求导师和考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调剂考生的导师。调剂复试结束后,各复试小组要在规定时间向所属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上报复试分数情况和拟录取名单。各学院如有调换考生导师、专业的情况,必须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否则相关拟录取结果无效。各学院汇总当年所有考生数据,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学院当年全部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3天。如无异议,向研究生学院上报本学院复试总结、拟录取名单、录取依据及面试录音等材料。
(五)录取类别确定:拟录取类别结合考生报考类别确定,分别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由研究生学院在正式录取前统一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六)补充录取及最终拟录取名单确定:此项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进行。如有考生放弃录取资格,则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从所报考导师的未调剂的富余复试合格生源中根据合计总分由高到低进行补录;调剂复试合格而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优先作为该调剂专业的备用生源;如无合适生源,则在专业内或相近学科的富余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合计总分由高到低进行补录或进行分专业计划调整。若出现总体上线生源不足情况,则另行制定补充复试录取方案。学校最终的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研究生学院统一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六、有关纪律要求和复议制度
在复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或有关教师有违纪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博士生复试实行复议制度。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及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必要时对相关考生可重新进行复试。
以上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具体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冲突的,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