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9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教师[2016]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师大校发[2013]5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2019年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育人功能,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整体推进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教师评价体系建设。以保障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点,动态增拨评审指数,引育并举建设师资队伍。坚持最低评审条件、学科建设需要、职称结构比例三重控制,实行基本任职条件审核与评审条件选拔的评审方式,持续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全面落实师德至上、质量至上、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的评审原则。
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分类管理,实行教师的精准分类。持续推进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鼓励高水平成果产出。持续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配套举报投诉、巡查、抽查、倒查追责等机制体制建设,为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1. 进一步完善师德与育人、教学、科研三大维度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建设。突出师德与育人的考核与评价,平衡科研与教学评价的关系,促进科研与教学评价的有机统一,切实建立起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共识度较高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教学与科研权重比设置原则:学校总体把握为教学与科研并重,在不同类型评价中各有侧重。教学、科研比的设置区间:全口径教师为4:6至3:7之间;实训类教师为6:4至7:3之间。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着力推进师德与育人评价体系建设。以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评价要点,将对学生的引领作用与健康成长纳入到师德评价体系中来,突出育人功能,弘扬先进典型,引领师德养成,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师德与评价体系。凡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术不端一票否决。
3. 建立健全面向学生成长的教学评价体系。在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中,建立起基于教师教学能力基础上的学生成长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的评价方式中,继续实行代表作制,同时将指导学生获奖等面向学生成长的显性成果人次统计纳入到评测点中,作为教师指导学生覆盖面的指征,实行点面结合的评价方式。
4. 实行学科急需专项教授评审。出台《辽宁师范大学学科急需专项教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全力保证学科建设基本发展需要。
5. 持续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出台《辽宁师范大学专任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去年运行情况及新的文件精神,修订《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二级单位评审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而形成突出服务、评审主责明晰、程序专业规范的职称评审运行体系。
6. 进一步加强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环境建设。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学校、二级单位二级公示制度,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加大公示力度,规范公示内容与程序,统一公示平台,建立监督专项信箱,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完善投诉举报、抽查、巡查、倒查追责等机制体制建设,构建学校监管、二级单位自律、广大教职工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7. 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职能,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把好职称评审的第一道关,尤其是门槛条件的审核,做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与告知,提高单位共识;严格审查参评材料,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有效;严格评审程序及要求,确保评审推荐的公平公正。
8. 持续推进职称分类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继续推行助理教授(副教授)制度。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本年度设置的分类评审类目为全口径和实训类;持续推进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在教学评价中探索点面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文件规定,结合晋升率,继续推行助理教授(副教授)制度。
9. 专职辅导员等实行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的教师,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与省厅要求等,另行开展。
10. 教育管理、工程系列的评审日程另行通知。
三、参评人员范围
1. 凡我校在职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2. 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等计算的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认定的时段为上一级别职称评审业绩成果认定截止时间至2019年9月30日。教学额定工作量计算的时间截止本学期结束。
四、评审数额
1. 专任教师
常规指数内评审数额:教授20个,其中实训类教师2个;副教授35个,其中实训类教师4个。
学科急需专项教授评审数额以实际评审为准。
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评审数额:助理教授6个,其中实训类教师1个;助理副教授15个,其中实训类教师2个。
2. 教育管理系列
副研究员评审数额:5个
3. 工程系列
高级工程师评审数额:1个
以上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岗位数额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五、专任教师推荐名额及相关要求
1. 二级单位全口径教师的推荐名额为:教授级1人,副教授级2人(本单位优博、助理副教授等同一层次直接推荐人选超过2人者,只限推荐1人);实训类教师的推荐名额为:教授级1人,副教授级1人。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学科特区实施办法(试行)》(辽师大校发[2017]64号),“对于‘双一流’建设学科,评审当年有突出业绩成果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推荐名额基础上,分别增加1名‘教授’‘副教授’推荐指标”。
2. 优秀博士不占单位推荐名额,直接推荐。(优秀博士资格只限入职后最近一年的职称评审中使用,若未获得相应资格,以后须参加本单位的评审推荐)
3. 在聘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参与现聘系列评审推荐,可不占推荐名额直接推荐;参与跨类型评审推荐,须占推荐指数,参与本单位的评审推荐。
4. 实训类教师须在我校专任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教学为主型教师,学校按2012年及以后绩效考核系统的数据确定教师分型及折合工作量;②本人或本人指导的本校学生获得国家级专项奖励2项或综合奖励1项。
5. 二级单位同一类别、同一层级评审推荐有2人及以上者,须排序推荐。
6. 学科急需专项教授的单位推荐资格以学校确认单为准,专项教授推荐名额不占单位推荐名额。
六、专任教师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工作程序 | 时间 安排 | 工作内容 | |
学校组织实施 | 学校 层面 | 10.16 | 召开职称评审工作布置会,网上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
二级单位层面 | 10.16 — 10.25 | 1. 传达学校文件、签署单位承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2. 符合学科急需专项教授评审的单位须进行单位资格申报,取得学校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教授评审。 | |
个人申报 | 个人填报、签署个人承诺(申报人须符合申报层级的任职条件或破格条件,不符条件者不得申报)。 | ||
二级单位评审推荐 | 10.26 — 11.8 | 按照学校备案的年度职称评审方案、《辽宁师范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的评审推荐工作,期间接受人事处的巡查。 1. 审核并公示参评人材料(其中公示日期为10.28—11.1); 2. 评审推荐并公示推荐人选(其中公示日期为11.4-11.8)。 | |
学校受理 申报材料 | 二级单位层面 | 11.4 — 11.15 | 上报申报材料(11.4—11.5) |
学校 层面 | 审核汇总、抽查、公示申报材料(其中公示日期为11.11—11.15) | ||
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 11.15 之后 | 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并公示推荐结果 | |
校评委会评审 并确定最终人选 | 校评委会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在校园网公示 |
七、专任教师填写、报送评审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八、专任教师评审的其他规定
1.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执行评审政策,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的认定范围须为近五年。参评单位常规评审所推荐的破格参评人员占本单位的推荐指标。
2.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规定,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报经省人社厅审批,在我校空余岗位数额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经省人社厅审批后可聘任至任职资格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3. 因调整岗位类别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应参加本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所在岗位不符的人员,不允许评聘上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转评的具体要求与正常申报评审的要求相同。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直接转升。
4. 参加专任教师系列评审的双岗人员,须回到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单位,与其他参评人员同程序、同条件、同要求进行评审推荐,获得二级单位推荐资格者,评审材料由参评单位统一上报。
5. 执行培养期的新进博士,同时执行学校培养期及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与教学工作量折合的相关政策。
6. 根据教育部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无高校教师资格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7. 人事处在组织职称评审过程中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敬请广大教师监督。
学校公示平台
学校监督电话:82158239
学校监督邮箱:lsdzcps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