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6号)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考核办法,提高招生工作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领导机构: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考核和录取工作。
2.实施机构: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相关招生政策,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3.专家考核小组:学院成立专家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专家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设立组长一名,另配备秘书1-2名。组长应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负责,秘书负责考核记录和协助安排有关事宜。学院可根据参加考核的人数情况成立若干专家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考核过程中涉及的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考核材料和录音录像等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保管。
三、考核时间及安排
我校采用网络远程考核形式,网络远程考核系统拟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考核时间为5月16日,具体安排见《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安排》。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考核和外国语能力考核,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全程录音录像。考生成绩为考核小组成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分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1.综合素质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术水平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着重选拔在学术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8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考生(指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应届生除外)还需加试,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外国语能力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专业中英文翻译能力、听力和日常口语对话掌握情况以及能力水平,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20%。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总成绩
总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0%+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20%。
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原则
根据各学科招生计划,按照导师排序和招生名额确定拟录取名单,额满为止。报考相同导师的考生,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按照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排序。
七、公示与录取
1.考核结束后,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
2.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录取检查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八、其他
1.凡属考生亲属(指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者,不得参与考核、录取工作的全过程。
2.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递到学校;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与就业单位、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读研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具体办理时间和要求请关注我校网站通知。
3.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所有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须加强疫情防护意识,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一旦有突发事件,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5.考核开始前,考生应做好设备及网络条件的准备。对于不具备远程考核条件的考生,我校将进行技术兜底保障,根据考生申请积极协调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
6.考生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材料经查不符合事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
九、招生工作监督
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要求,严守考核与录取纪律。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现象将进行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监督、投诉电话:0411-84106587 、0411-8410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