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和辽宁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博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复试考核办法,提高复试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
2、各学院成立复试工作组,其成员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凡属考生亲属(指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者,不得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
三、复试的内容及形式
1、综合素质考核
综合素质考核采取综合面试形式,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术水平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着重选拔在学术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8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考生(指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应届生除外)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2、外国语测试
复试中对考生外国语能力进行测试,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20%。
四、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1、初试折合成绩=外国语笔试成绩*30%+业务课1笔试成绩*40%+业务课2笔试成绩*30%。
2、复试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0%+外国语测试成绩*20%。
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总成绩=初试折合成绩*60%+复试成绩*40%。
五、录取原则
1、非定向就业考生
各专业按非定向就业考生的总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总成绩相同者,则优先录取初试折合成绩高者。录取后(包括在读期间)非定向就业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学籍资格。
2、定向就业考生
学校根据各专业招生指标使用情况,按导师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每轮次每个导师录取一名考生,直到招生指标使用完毕为止;若同一导师有多名考生报考,则按照导师决定的考生排名顺序依次进行录取。
六、公示与录取
1、复试结束后,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
2、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录取检查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七、招生工作监督
学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要求,严守复试与录取纪律。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现象将进行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监督、投诉电话:0411-84106587 、0411-8410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