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教授介绍
一、个人简介
王利民,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 “大连市第五批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六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六卷)入选法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首席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法学与民法哲学。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课程。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二、个人简历
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5年7月,被辽宁省法学会确定为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候选人,负责该会成立筹备工作,同年10月在该会成立大会上当选第一届理事会会长,2010年9月、2015年9月,连任该会第二、第三届理事会会长。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主管学校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创建学校培养制度与模式。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11年3月,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2012年2月受聘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2017年连任。2013年10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并当选第一届理事会会长,2018年10月,连任第二届理事会会长。2013年提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发起创办“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同年11月首届、2015年5月第二届、2017年7月第三届论坛分别在大连举行,产生了全国性学术影响。2015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12月,创办学术网站“中国民法哲学网”。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事事会第一次会议
三、学术兼职
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第五、第六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成立大会上讲话
四、荣誉称号
2012年9月,被评为2012年度“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2010年12月,荣获“全国交通企(事)业单位先进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
2010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第五批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2009年3月,被辽宁省委政法委、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法学会授予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荣誉称号;
2006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2001—2005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6、2007年度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系统优秀法学工作者”荣誉称号。
1995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教师”。
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成立大会
五、科研成果
出版《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论当代民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主编)、《论传统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典》(主编)、《论民法的精神》(主编)、《人的私法地位》(第二版)、《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民法本论》、《物权本论》、《民法学》(主编)、《国际私法学》(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主编)和《中国法制史学》(主编)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2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5期)等论文90余篇。提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对象的事物’”、“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国际私法是‘非调整性法律’即划分国际私法的标准是其规范本身的特征即冲突规范的特定形式和作用”以及“我国‘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有权条件下土地商品化所必然借助的产权形式应当是‘相当于所有权的使用权’”等理论观点。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十余项,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 (14ZDC022)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14FFX030)独立作者。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上发言
六、代表性著作
1.《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成果)。本书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把“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生态构造性及其在社会生态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法治在根本上是一种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只能以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实现,并遵循人的社会生态的自然进化过程及其规律性与规定性。任何一个民族和社会要走向法治的社会生态秩序,必须首先解决人的道德或者文化形态的自序能力问题。与自序能力相适应的法治,既尊重个人的自序性社会构造,又有效维护社会的秩序安全,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自序能力是一个社会自身所具有的自由能力、民主能力与法治能力,这种能力对于一个民族和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态文明与文化形态,是一种生态性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和生成是一个人文生态的发展过程,它涉及到民族的传统与习惯、文明与文化的类型及其内在规律性的演变,是一个民族整体的与民主、自由和法治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的渐进形成的自然与历史的进程,只能从社会本体构造的生态转型开始。
2.《人的私法地位》,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书名《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2013年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2007年9月27日《辽宁法制报》以《关注民法的人性与正义》为题对该书作专题报道;《理论界》杂志2009年第3期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法哲学分析》一文对该书内容和观点进行介绍。2013年10月21日《大连日报》以《一本书的民法哲学》为题刊登再版专访;2013年12月17日《光明日报》同题刊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教授的书评。该书核心观点以《法律之人》一文刊载于2014年4月30日《光明日报》理论版。该书获大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进步奖一等奖。
本书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认知私法的本体与形式。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是正义的核心,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人作为主体,既创设法律,又被创设的法律所设计;既是构造社会之主体,又是社会构造之对象。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私法地位皆根基于此。
王利民教授主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3.《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2010年第9期《平安辽宁》杂志以《我为什么写〈民法的精神构造〉》一文进行专题介绍。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是面向法治中国生态建设与转型推进的“生态法学”研究成果。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市民社会的人文与生态的秩序体系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特定对象。民法精神构造是人本社会秩序的生态构造,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中国生态实现及其转型推进模式,是法治要素与人文精神优化组织的社会生态运动系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与根本构造。
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
4.《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成果,其核心观点以《论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一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境外影视作品的审查与引进,产生引进境外影视作品与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承认与保护的冲突问题。对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无法实现对境外电影作品版权的均衡保护。本书提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承认与保护的理论,并在对这一理论进行多维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其合理价值及其对于完善我国涉外版权关系调整与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书论述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在“二元”保护理论中的配置,提出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内“享有的版权”和“禁止的版权”的版权二分法,认为不论对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的何种版权的以“侵权”方式行使,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赋予版权人以相应的救济权,这不仅是当代国际贸易关系条件下版权保护的一般需要,而且客观上有利于禁止境外“违禁作品”在中国境内的非法传播。据此,本书给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境外电影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王利民教授主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主题论坛
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七、民法哲学观点
王利民教授在《人的私法地位》(一、二版)、《民法的精神构造》和《民法道德论》(待版)中,分别以《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论民法的精神》、《民法精神的本体与形式构造》、《论民法的道德精神》四篇独立论文作为代序,系统地阐释自己的民法哲学观点。
如果法或者民法不是立法者的任性,如果它有自身的规律性与规定性而构成一般的科学范畴,那么法学或者民法学研究就必须首先回答它的本体、本源这一基本问题,而这必然是法学和民法学研究回归于人或者人性的本质,即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律性与规定性。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研究,以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缺失的法治生态现状为认识的基础和起点,根据“后法律体系时代”和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主要矛盾、价值目标、特定诉求和历史任务提出问题,在揭示法治中国生态建设及其转型推进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法治生态建设的模式理论,探索中国法治生态建设与转型实现的必由性。
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
法学研究的对象,形式上是法律现象,而实质是人的本质。因此,一切法学研究的目的都应当以人为目的,是对人和人的命运的关注,是一种人本主义。因此,法学研究者既是有使命感的,也是有责任感的。法学研究者的使命,就是发现人的本质和法的精神;法学研究者的责任,就是促进人的本质和法的精神的社会实现。法学成果一定完成从学术共识向社会共识的转变,这一转变就是从理论到精神、从形式规范到生态秩序的转变。单纯实证研究法律制度的实然性或合理性,是没有或少有意义的。因为人并不是真正按照法律规范行事的,而是根据法律精神生活的。法的本质是人的精神,即法的实践意识。现代各国法制,作为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本身就源于古罗马市民社会的法的精神,是法的精神的产物。然而在实在法完善的当代社会,法的精神往往被实在法的形式给掩盖了。实在法的形式越来越虚化,而人的法的精神则在虚化的法的形式掩盖下被扭曲。尤其对于没有民法和法治传统的中国社会,以不到百年的时间移植了西方法制,但法的精神却与这种法制落后了几千年,人们的骨子里缺乏与这种法制相匹配的法的精神,相反却是积淀了历史更为久远的封建糟粕意识。因此,法治的差距,不是法制的差距,而是法的精神的差距,是人的差距。前者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在短时间内改变,而后者则存在灵魂上的难以逾越。实在法的形式越实在,越可能掩盖法治的实在——法治仅仅是一个形式和起点。
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主题论坛
因此,法治不是法的秩序,而是人的生态秩序;法治生态以人的内在精神秩序为本体;民法精神是人本社会秩序的生态构造;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中国生态及其转型建设模式,是法治要素与精神本体优化组织的社会生态运动系统。
民法精神的缺失会导致实践目标的自主偏离,并因此走向民法精神的反面,所以,中国的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提出的根本问题不是制度性的,而是精神性的,是精神的需求与不足。为什么民主的形式反变成恶整的工具,为什么民法的规则会成为欺诈的手段,法治的条件并不能服务并实现于法治的目的,而反成其桎梏,这是中国社会必须深刻反省与思考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社会真正走向法治文明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也就是中国社会的民法精神问题。
民法的精神作为正义与真理的精神,是源于西方并向世界传播的精神。中国的民法精神是西方民法精神传统的中国化,这种从西方社会移植来的民法精神并不是对西方民法及其精神的简单复制,而是一个中国化的民法文化运动过程,因此,必然产生中国社会的或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精神,这是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构造中国社会的民法精神,培养和形成中国的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这是中国全体法学与法律工作者所必然担负的历史命。
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中国的民法精神应当是中国人能够理解和消化的精神。这种精神应当是根据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并用中国人的语言方式表达的,它表达的不仅是一种思想深度而且也是一种情感境界,体现人们实现理想社会的人文主义关怀。中国的民法哲学就是要尝试这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构造起较为系统的容易被中国人理解和掌握并能够运用于中国社会法治实践的民法精神。
民法哲学作为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是民法、民法学和民法文化形成的认识基础与思想前提。对于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法哲学或者民法哲学是作为一个根本条件存在的,是无须特别强调和说明的对象。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民法传统的国家,民法哲学的认识则是一个“后法律体系时代”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我们无法在民法哲学认识之外而以民法体系构建的形式来解决市民社会关系构造所存在的条件和秩序缺失。因此,“后法律体系时代”的民法哲学研究及其实现的认识前提与精神弘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构造的根本要求。
民法哲学是民法的人本主义认识论,以人为对象,基于对民法的人性分析认识民法的规定性与规律性。中国民法哲学研究,需要以人为本,站在中国人的情感和需要上去寻找中国民法的价值条件与制度合理性,是直接对中国社会的人性条件与生态构造的思考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思辨,是对人和为了人的研究而没有此外的目的。中国社会的法治发展与民法进步,必须补偿民法哲学这一认识上的历史亏欠,从而以科学的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为中国民法的规范构造与秩序实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八、民法与道德的关系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研究,以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为认识前提。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构造性及其在社会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
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
1.“本体论”观点。“人法”是人的本体法,是人的社会本体性。实在法是人的本体法的表现形式并最终决定于人的社会本体性。人的社会本体性规定着人的社会生态秩序,是社会规范的自然性。规范并不是人的外部形式并由外部强加给人自身,而是人的内在条件而为人的社会生态所本有。社会本有的规范,即社会的本体规范,是人类自体的规范性,是人类的规范本质。人类的社会构造,是规范和秩序的构造,社会规范的本体性,就是社会秩序的固有性。人类本体和自序的规范品质与能力,被以道德范畴认知,道德构成人类社会规范的本体。道德的本体性,就是道德的人的规定性,也就是道德情感基础上的道德的人本价值性和社会构序性,即道德的“人法”性。道德是本体的“人法”,实在法的人法即民法具有与道德的统一性和道德的本质性。对民法的形式及其价值的认知,必须从本体的道德认知开始,并从对道德的认知中认知民法的本质。
2.“构造论”观点。社会是人类规范构造的总和形态,是各种规范功效的统一体系。社会构造对于自然生态秩序的市民社会,是本体的道德规范和形式的民法规范的一体构造。道德的本体性是道德的市民社会构造的本体性,道德具有市民社会构造的本质,是市民社会自律与自序的能力。民法自由以自序能力为条件并受其限制。人类具有自序的规范品质,自序能力是人类的社会能力,是民主与法治构造的生态能力。然而,道德不是市民社会构造的充足性规范,不能满足市民社会构造的全部规范要求,市民社会需要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形成和具备实在法的规范条件,这就产生了道德秩序的民法构造。民法与道德构造的统一性证明,没有独立存在和实施的不同规范,只有统一于“人”的共同规范。任何市民社会的规范都是人本统一的秩序形式,是决定于人的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的统一生态条件,并一体构造了一个目标与价值统一的社会行为体系。道德与民法的统一构造性必然产生和需要对两者相互关系与地位的认知性。
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主题论坛
3.“实在论”观点。民法是市民社会构造的实在法。民法的实在性,不仅在于它作为制定法的形式实在性,而且在于它作为形式规范的道德实在性,民法的规范实在性必然反映道德的本体实在性。道德实在性是民法的价值性和正当性的伦理基础。民法制定的实在化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的证明过程,而且是一个伦理的认知过程。凡是制定的正义的民法,都应当符合道德并根植于伦理基础。民法作为人法和人的实在法形式,需要以道德为本体,反映人的统一伦理条件,从一般和普遍的伦理基础上外化出具体的行为规范,并以一定的伦理性作为其价值性和正当性的根据。民法规范不过是道德本体规范的表现形式,没有单纯的脱离道德本体规范的民法规范,一切民法规范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具有道德属性并担负道德使命。
民法道德论,作为民法伦理学或者民法哲学的范畴,不是道德的民法认识,而是民法的道德认识,是对民法现象的道德观察及其价值结论。基于这一民法认识,民法现象不过是一种道德现象,是道德本体以民法形式反映的秩序条件,民法从其本源到实行的效果,都离不开道德和道德的作用。民法作为源于道德本体和需要道德自律的行为规则,既是当事人的行为规则,也是法官的裁判规则,但是它在根本上不是需要作为法官的裁判准则被适用,而是需要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被遵行,当事人应当以自律意志自觉控制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以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的道德价值,而其前提是民法价值观与认识论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民法或者法治文化形态问题。
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主题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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