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其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
除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仅接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2023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680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589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1091人(包括临床医学“5+3”一体化学生拟转入147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最终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后续,我校官方网站将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一)《大连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二)《大连医科大学2023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计划》(即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培基地拟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我校部分专业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报考,具体专业及拟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我校设立下述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择优评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同时学校设立特别困难补助,设有“大商助学金”、“成大助学金”、“忠旺助学金”、“爱心帮扶基金”。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为主,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临床医学“5+3”一体化转入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代码不同。部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代码容易混淆,下表所列为相应学科(类别)及专业(领域)代码的前4位数字,考生在报名时务必准确选择并填报。
学科 (针对学术学位) |
代码 |
备注 |
类别 (针对专业学位) |
代码 |
备注 |
临床医学 |
1002 |
不同学科下各个专业的代码不同(为6位数字),均属学术学位 |
临床医学 |
1051 |
不同类别下各个领域的代码不同(为6位数字),均属专业学位 |
口腔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 |
1052 |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 |
1053 |
||
护理学 |
1011 |
护理 |
1054 |
||
药学 |
1007 |
药学 |
1055 |
||
中西医结合 |
1006 |
中医 |
1057 |
第四章 学制及就业方式
第十条学制为三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由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不能自主择业。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我校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其中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报考时满足我校提出的学业要求者(即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及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另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存在违约情况的本科定向毕业生,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因存在违约情况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一)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仅接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专升本考生专科专业与本科专业须一致;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各领域(即各专业),均接收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个别领域除外,详见本条(三)和(四)有关规定〕。
(三)本科毕业专业为医学检验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的考生,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时,仅可报考相对应的专业学位领域,即:“临床检验诊断学”、“麻醉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儿科学”、“眼科学”。
(四)本科毕业专业为医学影像学的考生,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时,仅可报考“放射影像学”、“超声医学”、“核医学”三个专业学位领域。
(五)“临床医学”学术学位中“健康管理”专业,仅接收医学、管理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其他各专业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报考。
(六)“口腔医学”学术学位各专业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各研究方向,仅接收口腔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学位各专业,仅接收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公共卫生”专业学位各研究方向,仅接收医学、管理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八)“药学”学术学位各专业,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药学”专业学位接收药学、临床药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等理工类本科毕业生报考。
(九)“中西医结合基础”专业(学术学位),仅接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药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学术学位),仅接收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中医”专业学位各领域,仅接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学术学位及“护理”专业学位,仅接收护理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十一)“生物学”、“基础医学”、“医学技术”学术学位各专业,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报考。
(十二)“心理学”学术学位,仅接收医学类和心理学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十三)“人文医学”学术学位各研究方向,优先接收医学、心理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科技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报考。
第十四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如报考我校,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复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如报考我校,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站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可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待初试结束,我校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我校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我校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8.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我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我校联系。
9.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我校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0.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及我校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我校和报考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十七条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九条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下午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下午业务课二
具体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各考点公告。
第二十一条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大连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详见附件3)。
第七章 复试
第二十二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所在省份“辽宁省”为一区。
第二十五条我校将在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我校将参考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六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由我校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实施细则),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复试前我校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第二十八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我校将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详见附件4),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5)。
第八章 调剂
第三十条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我校调剂工作办法,具体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信息,将提前在我校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六)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七)报考临床医学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我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我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三十三条我校调剂工作由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四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我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七条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必要时还将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开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辽宁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报考临床医学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二条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并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同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
第四十三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备注说明。
第四十四条拟录取名单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我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及监督复议机制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报考我校的考生,认为我校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如对我校答复有异议,可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四十七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收件地址:大连医科大学综合监察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邮编116044)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赵老师 姜老师
电 话:0411-86110153
电子邮箱:dyyjszs@163.com
咨询方式:请考生实名加入“大医2023硕士招生咨询群”(QQ群号155528109),学校将安排专人解答考生报考相关问题。
通讯地址: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邮编11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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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大连医科大学2023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计划》.pdf】已下载42629次
- 附件【3.《大连医科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pdf】已下载33010次
- 附件【4. 教育部 原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pdf】已下载2225次
- 附件【5.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pdf】已下载10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