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正常教学秩序,制订本办法。
1.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半至二年,按其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2.工程硕士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制订的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因故须变更已选课程,应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实施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简称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变更培养计划的相关手续,并报学校研究生部备案。
3.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以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并记入课程学习成绩档案。
4.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种类型的作业,按要求参加讨论、考试或考查。
5.工程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以闭卷考试为主,其它课程可采取闭卷、开卷考试或考查等方式。
6.工程硕士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违反考试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7.课程学习成绩未合格者,必须进校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8.重修课程需到学校相关工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办理重修手续,在校研究生部登记备案,并向学校交纳课程重修费。
9.工程硕士研究生经自学或其它途径,认为掌握了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开课一周之前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后,报教学点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但该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政治理论课、各类实践性环节、学术活动等一般不予免修。
10.课程学习考核的试题及答卷存档五年。
11.工程硕士研究生对课程学习的成绩有疑问可在发布成绩后一周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复查。如确需更改成绩,应上报成绩更改报告单,并注明前报成绩作废。
12.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考勤由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各负其责。
13.工程硕士研究生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视为旷课一次。
14.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出勤率不足该门课程的70%学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必须进校重修。
15.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有关活动。
16.工程硕士研究生请假应在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一律按旷课处理。
17.工程硕士研究生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一天,需填写请假单,由教学点主管负责人批准。
18.凡因病(事)请假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应到准假单位销假。
19.班主任应定期统计考勤情况。每学期的期中或期末应向学生所在单位通报该生出勤情况及在校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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