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扬州大学法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李云波

本站小编 Free考研考试/2021-03-06


个人简介:
李云波,1977年5月出生,汉族,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教育背景:
1995-2002年,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民商法);
2008-2011年,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民商法);
2012.8-2013.3,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访问****。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教授课程:
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主持课题:
01.《不可量物排放的私法调整》,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14年(项目编号:14YJC820031);
02.《民法典中的容忍义务条款研究》,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2016年(CLS(2016)D67)。
代表性成果:
01.《人权政治化与人权的国际保护》,载《烟台大学学报》(北图核心),2000年第3期,第二作者;
0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载《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一作者;
03.《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载《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第一作者;
04.《合同法对仓储合同规定的几处疏漏及纠补》,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第一作者;
05.《我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载《扬州大学学报》(北图核心),2005年第1期,独著;
06.《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载《河北法学》(CSSCI),2005年第8期,第二作者;
07.《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的救济基础》,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2007年第5期,独著;
08.《物权法视野下的人体器官移植》,载《学术论坛》(CSSCI),2008年第8期,独著;
09.《论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制度的设立》,载《扬州大学学报》(北图核心),2008年第4期,第二作者;
10.《农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分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二作者;
11.《合同目的的利益论解释》,载《学海》(CSSCI)2009年第4期,独著;
12.《学派与中国法学的学派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二作者;
13.《肖志军事件的再分析》,载《行政与法》2009年第9期,独著;
14.《上海市住宅小区若干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与对策研究》,载《上海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执笔;
15.《英国〈民事伴侣法〉评介及其新发展》,载《中国性科学》2010年第1期,独著;
16.《法人民事能力一元论》,载《扬州大学学报》(北图核心)2010年第5期,独著;
17.《论离婚不应成为变性的前提条件》,载《法学杂志》(CSSCI)2010年第12期,独著;
18.《高校教师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分析》,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独著;
19.《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一元化之解构》,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年第2期,独著;
20.《探寻物权法第90条的“小标题”之谜——兼论法条小标题的基本原理》,《法学论坛》(CSSCI)2014年第1期,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法理学 法史学》2014年第6期。)
21.《嵌入不可量物排放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4期,独著;
22.《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转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5期,独著。
获奖情况:
01.《从通过政策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通过法律调整的农地利用权》,山东省第七届大学生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2001年;
02.《人权政治化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烟台市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1年;
03.《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应予私法救济的基础原因》,江苏省第一届哲学社会科学大会优秀论文奖,2006年;
04.《论离婚不应成为变性的前提条件》,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大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010年;
05.《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转变》,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二等奖,2015年。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
电子邮箱:
liyunbo77@126.com
相关话题/扬州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