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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许娟

本站小编 Free考研考试/2021-03-28


一、本人国内外学习经历、工作简历、学术兼职、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基本情况
大数据研究院首席专家许娟教授具有法学学科学习和信息法研究背景。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20余年。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科技史学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理论专业学科带头人,中国大数据应用协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访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
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个人信息权利行使平衡机制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少数民族乡约的文化创新研究》、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重大项目《类案裁判的规范化、标准化研究》、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互联网中心课题《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教育部一般项目《中国法治实践视阙下的乡约价值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专著、合著、主编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70余篇,获国家民委人文社科奖三等奖、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奖二等奖、首届中华英才硕博奖二等奖、首届互联网成果奖三等奖、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年度奖二等奖,在网络与信息法领域发表论文数十篇。
首席专家于2001年开始关注传统文化及其产业发展动态,由于本人16年来一直持续在民族院校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工作,有一些文化价值的创新研究,其主要代表性成果有:2002年发表的《权利文化的本原》一文(CSSCI论文)论证了权利从本原上看是一种追求自由的文化现象;2003年发表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研究》(CSSCI论文)一文论证了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的法治难题,并整体阐释了转型法治中国应当关注寻找传统文化的创新点和增长点;2008年开始研究乡约的文化创新,并先后在这个领域获得司法部项目、教育部项目、二项省社科基金、一项国家社科基金,发表该领域论文20余篇,尤其是针对微博、微信、短租平台等数字文化市场发展的相关论文获得了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发表在《法学评论》上的论文《法律运作中的权利话语——中国网约车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的观点具有前瞻性与预见性。以下详细介绍首席专家的简历:
(一)学位简历
1.1990.09—1994.06 本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
2.1997.09—2000.06 硕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3.2010.09—2013.06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二)研究简历
1.2010.09—2014.01 兼职研究员 武汉大学
2.2019.09—2020.06 访问**** 中国人民大学
3.2014.01—2015.01 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项目公派出国高级访问**** 所在单位: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另客座访问美国东北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
(三)工作简历
1.1994.06—1997.09 湖北省公路管理局桥二处
2.2001.06—2016.04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02.11 讲师
——2006.11 破格副教授
——2007.07 硕士生导师
——2012.06 校内晋升教授
——2013.03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教授
3.2017.01—2019.12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4.2019.12—至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四)挂职经历
2018.05—2019.5 挂职国家审计署
曾任国家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二处副处长,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释义等多部重要法律起草、修改和论证
(五)社会兼职
曾任湖北省法学会涉法信访咨询专家;担任湖北省宪法暨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仙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担任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评审专家
(六)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
1.学术成果获奖
(1)专著《从符号到信号:乡约价值、类型与机理的考察》获首届中华硕博英才奖二等奖,获得首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奖二等奖(省部级二等奖);
(2)专著《转型中国法治论衡》获国家民委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省部级三等奖);
(3)论文《创新社会管理的三大难题——从国家治理、法律转型和社会转型的角度》获第6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三等奖,2011年,授予单位中国法学会(省部级三等奖);
(4)论文《法律运作中的权利话语——中国网约车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获第一届中国网络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5)论文《互联网信息产权交易的规范形态》,《学海》2018年第5期,获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二等奖。
2.综合获奖
(1)指导学生刘元真论文:《新古典政治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一等奖,2010年,授予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2)指导学生兰陈英论文:《二元户籍制度引发的平等权问题研究》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一等奖,2007年,授予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3.其他荣誉称号
(1)获湖北省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获湖北省涉法信访专家称号。
二、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专长、与大数据法治研究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及基本观点
首席专家系统研究了法律传统、法律模式、法律制度、法律方法、法治实施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反思的法律理念,互动的法律模式、复合的法律制度、多元的法律方法等架构,区分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哲学和作为研究方法的法哲学,处理范畴、范式与方法三大难题。提出复合权利与权能扩展理论,提炼社会生活与法治转型互动命题,采用价值体认内蕴社会实证方法。
(一)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专长
1.面对法学范畴难题,提出数字文化权能扩展式的复合权利解释范式。
法学研究最核心的一对范畴是权利义务权力,三十多年来权利话语对法治建设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概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本土性,参见《本土权利及其配置》(《楚天法学》,2016);利益性,参见《水权的利益分析》(《法学杂志》,2006);冲突性,参见《论生命权位阶的确定性》(《武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融合性,参见《中国个人信息权利构造》(《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场景性,参见《互联网疑难案件中的数据权利保护的风险决策树模型》(《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功能性,参见《个人信息权对人格权法生长的续造功能》(《苏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3期);运作性,参见《法律运作中的权利话语——中国网约车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12期全文转载)。大数据时代催生出层出不穷的新型权利,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数据利用维度中的权能及其产权保护,并在行使过程中再平衡。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结合中国16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发展现状,形成以人格权为渗透性要素,以公法嵌入私法的规范模式,以概括性授权与产权流转为平衡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政府、市场和技术之间保持权利平衡,形成了权能扩展式的复合权利解释范式。首席科学家擅长复数的主体间性的权利平衡的经济法律体系研究,首席专家预期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构建一整套数字权利体系。
2.面对学术范式难题,提炼文化建设与数字市场法治转型升级互动命题。
范式转换领域是法治文明与法治社会,最核心的问题是促进法治转型升级。2008年专著《转型中国法治论衡》获得国家民委人文社科成果奖三等奖,解释自由法治论衡的意蕴对数字文化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理论意义。2012年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论文《创新社会管理的三大难题:从国家治理、法律和社会转型角度》是法治转型升级的代表作。社会建设主要核心的问题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良法善治,构建美好社会,促进美好生活。本人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先后论述了以民间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新熟人社会建设,促进法治转型升级,2008年《新型乡约的若干问题研究》、2012年《少数民族乡约的文化创新研究》等论文先后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人类学之巅》全文转载。关于乡约文化创新研究的系列论文先后被国家社科基金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为优秀系列成果。首席科学家长期持续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拟在法治创新的视角下奠定了研究基础,基本框架设定在将数字文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标准体系、法律体系构建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律和社会转型的引擎。
3.面对方法难题,采用数字文化价值体认统合社会实证的方法论。
当代法学研究开始从价值分析走向实证分析,单一的价值分析会使法学缺乏实践性,单一的社会实证会产生价值放逐。根据法学特有的学科属性:价值性和实践性,价值与实践的统合就成为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需要处理的一对方法难题。(1)价值再现实证,其最佳代表作是《从符号到信号:乡约价值、类型与机理的考察》(获得首届中华硕博英才奖二等奖,获得首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奖二等奖,专著,2012),《转型中国法治论衡》(获国家民委人文社科三等奖,专著,2008)。(2)价值内蕴实证,一方面需要捍卫法学的价值性,又要在价值中发现实践品格和在实践中提升价值性,法律信仰的系列论文将信仰内嵌于法律规范构造。(3)价值指导实证。《引导侦查的价值评价》一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行使职能具有指导意义,全文被新浪司法等各大网站一再重登。首席科学家长期持续并一以贯之的价值实证研究方法论提供了方法论指引。首席专家拟首先实证分析数字文化产业和市场发展,并功能性反思市场体系化不足,价值修正产业体系缺陷,以法治价值再现、内蕴并指导数字文化市场的体系化发展。
(二)与大数据法治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及基本观点
1.《法律运作中的权利话语——中国网约车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12期全文转载,获第一届中国网络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独撰,被引21次;该文以平台经营行业和实体租赁行业的权益之争为问题导向,在促进并保障平台经营行业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变化场景,而不是抽象地谈保障平台,或者抽象地谈保障实体行业。这一观点经过2年后,欧盟法院判决Airbnb公司胜诉,欧盟法院的判决书中将Airbib公司定性为信息服务企业,不适用于房地产法的规定。该文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法律运作机制研究路径。
2.《数字法学的二进制递归符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9日,独撰;该文的基本观点是:无论是人文主义数字观还是科技主义数字观,数字法律只能从合法/非法的递归符码中进行体系化构建。合法/非法的无限递归的法律编码能够帮助数字法学将科学性与人文性有效连接起来进行体系化构建。该文通过法律的合法/非法标准,无限递归在数字生产和数字消费中传递人文与科技两个向度,将技术标准纳入到科技主义之中,将人民美好生活标准纳入到人文主义之中,在合法/非法之间形成一个递归的法律计算方程。递归方程思维为我们构造合法/非法的确认标准提供了可预测的思维模型,帮助我们从有形/无形,可复制/不可复制,法定/意定,客体/主体,公共/个体,创造/叠加,公开/秘密信息的二元符码中提取出确认标准。该文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立法和司法逻辑的方法论。
3.A Bibliometric Analysis of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in Medical Research ,BMC MED INFORM DECIS,2018.1,A bibliometric analysis of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in medical research,SCI第五作者,被引16次;该文的基本观点是:通过计量统计的分析方法,从数字文本出版大数据中探寻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在医疗研究的跨领域应用情况。该文发现数字化带来的领域交叉的发展状态、期刊****、热点研究、合作网络、未来趋势等,对宏观理解交叉领域的整体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4.《互联网信息产权交易的规范形态》,《学海》2018年第5期,独撰;该文的基本观点是: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可以归纳出信息产权民事法律保护的三个理想型规范形态:第一是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产权保护模式,其规范形态是底层数据安全与隐私权为主的事后救济。第二是互联网平台信息产权交易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的事前授权规范。第三是互联网+信息产权交易价值共享法律保护,形成共享激励模式,以反垄断法为主的事中规制规范。该文提出数字经济不同于市场经济的市场分配方式,需要以信息产品定价机制来分配信息产权,形成公法嵌入私法的法律规范模式。
5.《互联网疑难案件中的数据权利保护的风险决策树模型》,《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独撰,被引1次;该文的基本观点是:互联网疑难案件的风险决策树模型是在不同场景下的数据权利结构变迁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每一次权利的规范选择也是一次权利的风险过滤。随着技术发展,无论是同意权的行使,数据控制权的隐私边界,数据垄断的认定,数据泄露的风险安全规制,还是关联公司数据利用的风险责任认定,都需要以博弈的决策树将权利保护模型化。从新浪诉脉脉案与领英诉hi Q案的对比可知:以自由优先、反向禁止抗辩、过程平衡选择和司法保守选择等相关的议题进行权利的规范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互联网市场发育的阶段性特征,围绕数据经营自由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博弈,设立“私法自我设权被高权行为禁止”、“允诺禁反言”、“禁止瓶颈设置”等公权原则,减少数据权利保护的行为选择风险。该文提出要分场景进行风险过程性法律配置,以应对数据权利的不确定性。该文提供一种理论模型,该模型化的风险理论解释了大数据产业场景运用的交叠性。
6.《个人信息权对人格权法生长的续造功能》,《苏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3期,独撰;该文的基本观点是:为了保护信息的人格权属及其财产性利益,个人信息权确立并归入人格权法保护的新型权利类型,其中人格既是个人信息权生长的起点,也是个人信息权生长的保障机制,更是个人信息权规范构造和续造的基础。该文以人格权为起点构造个人信息权,目的是要揭示数字人格在信息生产中的基础性法律配置功能。该文对于研究数字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具有整体性阐释的意义。
7.《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构造》,《上海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年第2期,独撰,被引2次;该文的基本观点是:信息社会具有高度复杂性,简约的概念化思维无法面对复杂的本体,必须以整体方法论阐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能,以人格与财产二象性构成权属,以人格嵌入财产进行权利构造。面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复杂构造,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以混合立法模式和整体立法原则相结合,形成以私法为起点,以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为保护,以社会法为保障的整体性法律构造。构建出一套既要让个人信息流动起来,又要防止因个人信息流动而产生巨大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该文揭示数据信息流动的全过程性法律保护,在数据信息流动过程中,各法律部门相互交叠,并形成全景式法律保护图景。
8.《微博谣言对人们决策与判断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第一作者;该文的基本观点是:微博谣言指的是以微博为媒介,内容则缺乏事实证实,或者是扭曲事实,或者是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是已经被官方辟谣却在群众之间传播的各种信息。微博谣言具有极为鲜明的特征:首先,微博的字数的限制有利于发布者将谣言伪装成为客观事实;第二,微博谣言的生命周期在多中心的原因下得到大大延长;第三,微博谣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政府和公共往往极易陷入“塔西佗陷阱”。以法律视角,应对微博谣言应该从司法人员具体操作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谣言的判断应以“内容”而非“行为”为标准,另一方面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向公众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让信息更加透明化。该文为融媒体时代的数字转播的法治保障提供研究基础。
9.《共存与互生——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独撰,被引6次;该文的基本观点是:理论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多持批判的态度,并认为其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无多大意义,笔者并不认同。本文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研究基础上,通过探讨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理论上共存的可能性,及其在现实中共存的复杂性,得出二者必将融合的结论,并提出法律应当体现人伦关怀,加强法律的内在强制力,注重民间道德规范整合。该文为数字融媒体时代的文化与法治的融合提供理论基础。
10.《校园文化与大学生信仰的培育》,《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年第3期,独撰被引3次。该文的基本观点是:校园文化是大学生信仰的文化基础。校园文化共同体是与特殊身份利益关联的文化共同体,是师生、师师、生生之间交往的场域。其文化结构是知识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的结合,以知识精英为主导;其文化模式是权利和身份责任的结合,以身份责任为主导;其文化类型是熟人社会和新文化的结合,以新文化类型为主导。由于校园文化不可能封闭在“象牙塔”之中,还是会受传统特权思想、现代流行文化的侵蚀,并不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诺亚方舟。为免使校园文化遭受校园亚文化的侵蚀,务必筑起校园文化的隔离之墙,消除校园文化紧张关系,从制度和文化两个方面重塑大学校园文化的意义系统。该文为消除文化紧张关系,促进文化发展提供了摹本,形塑数字市场的文化力量提供研究基础。
11.《创新社会管理的三大难题》,《中国法学》2012年刊,第二作者,该文的基本观点是以大政府小社会为首要难题。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关系中,国家应当给市场让渡出足够的发展空间。该文观点对于数字社会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企业不法利用爬虫的知识产权法益保护》,《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该文提出用法益统合各部门法,形成不法利用爬虫损害企业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法益保护的保护路径。
13.《大数据挖掘技术下的企业产权平等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该文提出大数据挖掘技术下的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的观点,为保护数据企业张目。
14.《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风险行政责任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11期全文转载,该文提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下的不确定性,需要运用风险行政责任进行行为规制,该文提出运用数学和逻辑学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性。
1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疾控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阅江学刊》2020年第2期,该文提出一些法律举措,包括:明确传染病分级预警风险的法律机制,排除影响卫生健 康知情权风险的宪法和法律障碍,落实疾控风险问责的政务责任体系,完善疾控卫生科学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具有预见性。
(三)与大数据法治研究间接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及理论贡献
首席专家部分论文充分体现了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证能力。
1.深入法治发展实践,从多角度探讨对法治过程中的各方价值选择与价值判断,为数字文化司法遇到的价值评价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相关的代表性成果有:
(1)《论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冲突及其解决》,《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独撰,被引8次;该文为确立数字化场景下的司法法益衡量提供研究基础。
(2)《中国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基于主体间交往理性的认知》,18千字,《北方法学》2014年第3期,独撰,引用15次;该文为网络民主的制度化表达提供研究基础。
(3)《论人本立法——以“卖淫嫖娼被抓通知家属”为视角》,《中国司法》2007年第9期,第一作者,被引1次;该文为热点问题的法理规范实证方法论检讨提供研究基础。
(5)《主体哲学的解构与重建:反思权利话语》,《财经政法资讯》 2014年第1期,独撰;该文为权利的主体性解构和建构提供研究基础。
(6)《婚姻关系契约的法经济学分析——面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点》,《天津滨海法学》第五卷,独撰;该文为确立登记确认和出资为限的司法解释提供研究基础。
(7)《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价值偏差与共契》,《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独撰,被引19次;该文为虚拟空间的依附性、统一性、同构性和反思共同性提供研究基础。
(8)《见危救助的道德风险及其规制——从彭宇案到小悦悦事件的风险叙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独撰;该文为运用风险评估方法提供研究基础。
(9)《法律何以能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5期,独撰,被引48次。该文为解开僵化的制度之网”,弥合虚拟和实体的断裂和混乱提供研究基础。
2.首席专家在行业规范领域研究经验丰富,深入研究中国社区关系和中国村庄文化理论,深入研究并拓展地缘社区理论,分析观察中国乡村文化发展趋势,发现网络正在重构我们的社区关系和乡村关系。首席专家有多年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经验,深入考察国家与村庄文化权力组织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擅长运用主体间性的复杂规范形态去考察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擅长在国家与企业文化组织化运作中提取法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融合机制。相关代表性成果有:
(1)《家族共同体的兴盛与衰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二作者,被引2次;该文对于大数据法治研究的意义在于,数字化的虚拟现实场景可以拓展地缘社区理论,网络社区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正在重构我们的社区关系。
(2)《现代偏僻村落社会中的羞辱控制——以云南傈僳族F县N村为例》,《民间法》2014年卷,独撰;文化整合实证分析展现了首席专家在实证方法论上的研究能力。
(3)《边地村庄的社会治理结构——以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腊村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5期,独撰;该文为国家与企业文化组织化运作的法律关系逻辑上的一致性提供了研究基础。
(4)《基督教与傈僳族村寨的社会秩序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被转载于《人类学之巅》,独撰,被引2次;该文为传统文化的日常化提供观察视角,运用文化的社会功能研究方法,为数字文化市场研究提供了基础。
(5)《村籍与公正》,《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独撰,被引1次;该文提供社会公正观察视角,体现文化的社会功能。
(6)《新熟人社会的责任伦理和文化共识》,《湖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3期,独撰,被引3次;该文为数字社会类型研究提供研究基础。
(7)《新型乡约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独撰,被引13次;该文为反思性研究文化类型化不足,提供理论基础。
(8)《新熟人社会的确证及其对和谐社会的价值——一种基于理想类型的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独撰,被引8次;该文为形塑文化产业的类型和体系提供理论基础。
(9)《论新型乡约的当代价值--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视角》,《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第3期,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8年第7期全文转载,独撰,被引9次;该文为提炼数字文化价值提供理论基础。
(10)《再论乡约价值的多维消解和理性重整》,《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独撰,被引6次;该文为从文化行业规范到文化法律规范嬗变提供摹本。
(11)《以和谐社区为主导——推进新熟人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2期,独撰,被引8次;该文为国家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发挥作用提供研究基础。
(12)《国家建构下的基层农村地权权力——以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腊村为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独撰;该文为防止弱者无权利提供研究基础。
(13)《性越轨行为羞辱性惩罚之省思》,《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独撰,被引1次;该文是人权研究的规范提炼与规范反思的作品。
(14)《“约”与“罚”中的羞辱信效度探究》,《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1期,独撰,被引2次;该文揭示了儒家文化的内在结构。
(15)《傈僳族社会变迁中的非正式惩罚——以腊村为例》,《原生态学刊》2015年第12期,独撰,被引1次;该文指出维系社会控制的内在力量的分类学基础。
(16)《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博弈均衡》,《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独撰,被引13次;该文以博弈论矩阵研究方法揭示了正式法和非正式法的动态均衡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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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维和,男,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管院行管系副主任、主任、公管院副院长、MPA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省重点培育智库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马院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法政学院党委书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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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杨解君
    一、基本情况1、姓名:杨解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3年12月籍贯:湖北省仙桃市2、职称、职务教授(1999,教授二级2009),法学博士(2002),博士生导师(2003)“新世纪百千****才工程”国家级专家(2006年,国人部发〔2006〕96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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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赵群
    个人简介2007年-2010年在美国WayneStateUniversity医学院的预防研究中心做博士后,并于2010年获得该中心的助理教授聘任,2011年回国作为教授任职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同年被评为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健康教育与公共卫生政策研究,曾参与多项中美合作NIH资助课题,共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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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薛 恒
    个人简介薛恒,男,汉族,籍贯扬州,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城区。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南京大学历史系读本科。2001年9月至2005年2月在南京大学历史系攻读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博士学位,师从张宪文先生。现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硕导,兼为中国现代史学会会员、江苏省科社学会理事、党史学会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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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史军
    史军,男,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生于湖北宜昌,祖籍湖北郧县。2007年7月获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哲学系访问****。曾任教于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在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挂职工作过1年。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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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赵海燕
    个人简介赵海燕,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江苏省教育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指委委员、省纪委反腐倡廉教育师资库专家、江苏省政策研究室特聘专家,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巾帼文明岗主要负责人,主要从事领导科学、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近年来,赵海燕教授先后在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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