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2014年硕士生招生复试及录取细则
我院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捷
成员: 屈雅红 张利华 谢力荣 张犇 胡静
二、学院复试及录取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张新明
成员:徐曙峰 唐庆 蔡伟 王立庆
三、学院各学科复试分数线及招生指标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总分 |
政治理论 |
外国语 |
业务课一 |
业务课二 |
招生指标 |
130201 |
音乐学 |
330 |
34 |
34 |
100 |
120 |
2 |
130301 |
戏剧戏曲学 |
353 |
34 |
34 |
110 |
120 |
2 |
130302 |
广播电视艺术学 |
327 |
34 |
34 |
100 |
90 |
8 |
135105 |
广播电视 |
327 |
34 |
34 |
100 |
90 |
|
130400 |
美术学 |
349 |
34 |
34 |
110 |
110 |
5 |
135107 |
美术 |
353 |
34 |
34 |
100 |
100 |
3 |
130500 |
设计学 |
335 |
34 |
34 |
110 |
110 |
3 |
135108 |
艺术设计 |
328 |
34 |
34 |
95 |
110 |
2 |
四、复试形式、内容和要求
复试由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含英语听力测试)两部分组成,复试总成绩为300分。
1、专业课笔试:笔试科目为我校《201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复试科目,笔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笔试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以下科目笔试地点由学院另行通知,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548美术专业创作、556现场创作、560现场表演、566艺术设计与创意、567艺术设计专业创作)。
2、综合面试满分为150分,其中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对每位考生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测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英语听力水平测试满分50分,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40分钟。
3、面试办法
① 学科组成面试小组并进行编号,每个面试小组设组长一人、组员不少于4人(共不少于5人),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学院提前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所有面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面试过程中禁止携带手机,不能中途离场,不得做与面试无关的事,禁止吸烟,并统一佩戴由研招办统一提供的面试工作证和复试工作证。
② 各面试小组要统一成绩评定标准,每个面试小组成员按标准对每位考生进行独立打分,并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面试评分表》。
③ 考生面试成绩的计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成员打分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成绩。各组考生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面试成绩表》由所有面试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④ 所有考生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组长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面试情况。
⑤ 各学院组织人员对考生的面试成绩进行汇总和登分,成绩汇总和登分时应不少于3人同时在场,包括监督小组成员在场。
五、复试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条件以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规定为准。
2、统考生:① 准考证;② 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补验);③ 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教务或人事部门公章)。
3. 复试考生交纳80元/人的复试费,由学院收取。
六、面试程序
1、面试考生现场抽签决定自己的面试顺序。
2、面试考生在候考区等待,将手机关闭、上交。
3、面试考生在导引员的引领下,到指定地点面试。
4、考生面试结束后直接离开复试现场。
参加面试时,请考生提供反映能力与水平的获奖证书原件、各类证明、作品等相关材料。
七、拟录取原则
1、复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达到或超过60分。
2、按学科的录取指标,根据考生的录取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考生录取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百分化后)×50%+复试成绩(百分化后)×50%
3、调剂复试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后排序录取。
八、复试阶段各环节安排
时 间 |
内 容 |
地点 |
(周四) |
复试考生报到及资格审查 |
南航将军路东校区艺术学院楼325室 |
(周五) |
学院组织面试 |
候考区:南航将军路东校区艺术学院楼406室 |
上午08:00—8:40 |
全校统一英语听力水平测试 |
另通知 |
上午9:00—12:00 |
全校统一专业课笔试 |
另通知 |
九、学院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将军路东校区艺术学院大楼
联系人:赵东辉
联系电话:025-52075809
十、本细则未涉及部分,由本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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