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字〔2007〕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并师从一流的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 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际合作交流处为该项目留学人员提供校际交流派送渠道,并负责留学研究生出国派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该项目留学人员的档案管理;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接受报名、组织评审工作并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书,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2008-2011年计划每年选派50名左右研究生出国留学。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为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重 点选派的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战略、国 家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学院创新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3.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学生,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需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需提交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邀请信及详细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导师、学院同意后向项目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名表。
第十四条 经项目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通过以下渠道与国外院校进行联系:
1. 自行联系或通过导师联系;
2. 通过国家及校际交流渠道联系。
第十五条 提交程序
1.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工作办公室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推荐表;
(2)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
(3)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国内外导师签字认可的研修计划。
以上第(2)、(3)、(4)项材料在校内报名时未取得,可暂不提供,但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期限前必须提交完整的材料。
2.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人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公函;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上网打印);
(3)候选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具体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报名、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
3.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时间统一受理各校提交的网上报名数据和书面材料,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项目工作办公室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3月10日,并负责在3月20日前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报公函和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最终审核与录取工作。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境外管理
1.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与留学人员保持正常联系。
2.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接受导师的专业指导。
3.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学籍管理
(1)出 国前系在校研究生的,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其学籍;如已在校学习时间加上境外留学时间超出正常学制的,在留学期限内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 院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批;如在留学期间回校进行论文答辩,其本人须向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申请,逐级审批;超出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按照研究生学 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和户籍在出国前应迁出学校,可以迁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江苏省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
4.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在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学期满回校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住宿问题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理。
5.留 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奖学金,其在校内的普通奖学金或机制改革后津贴从出国的次月开始停发,回国返校后恢复发放。连同原在校享受普 通奖学金或津贴的总时间不超过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在校学习规定年限内提前答辩者,普通奖学金或津贴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留学人员境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需要时,留学人员应优先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