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艺院发〔2014〕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大艺术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我校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牵头,研究生部(处)、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推荐条件
1.我校应届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民办、成教的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成绩优秀,已具备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条件。本科前三学年(本科五年制的按前四学年计算)公共必选、专业必选、专业限选、专业任选四类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对于只有理论专业或只有实践专业的学院,专业必选、专业限选、专业任选三类课程的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列各有关学院前10名;对于有理论专业和实践专业的学院,专业必选、专业限选、专业任选三类课程的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分别列各有关学院理论专业和实践专业两大类别前10名。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相同者按专业主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若前10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顺延。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425分)以上。
6.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在理论研究或实践创作方面有突出成果,具有显著的可持续发展的潜能,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
7.有以下情况者获得加分:
(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及荣誉称号者,加0.3;获省级表彰、奖励及荣誉称号者,加0.1。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425分)者,加0.1。
(3)参加全国专业性比赛获一等奖者,加0.8;获二等奖者,加0.5,获三等奖者,加0.3。多人合作项目获一等奖,排名第一,加0.3;第二,加0.2;第三,加0.1。参加省级专业性比赛获一等奖者,加0.3;获二等奖者,加0.2,获三等奖者,加0.1。具体奖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艺术类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公开发表学术性文章每1篇者加0.1,累计不超过0.5。(用稿通知除外)
(以上各级奖项,相同内容形成的成果不累计加分)。
8.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要符合总平均学分绩点至少3.0和大学英语四级合格的要求,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将面向全校公示。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是指参加全国行业内专业性重大比赛并获奖(入选、入围除外)的学生。具体奖项级别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 推荐名额
1.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个部分),结合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确定全校总的推免生比例。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艺术硕士研究生。
2.我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校总的推免生比例,结合各有关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有关学院。对于有理论专业和实践专业的各有关学院,再按理论专业与实践专业两大类别的1:2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3.各有关学院依据上述推荐条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综合考核并排序,按分配名额的1:1.5的比例上报初选推荐名单。对于有理论专业和实践专业的各有关学院,分别按这两大类别分配名额的1:1.5的比例上报。若有关学院出现初选推荐学生中专业方向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可考虑专业方向相对平衡进行适当调整,阐述调整理由,由各有关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投票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
4.研招办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查筛选,按1:1确定推荐资格。
5.学校每年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名额向外校进行推荐。
第六条 推荐程序
1.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当年推荐工作实施细则,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南京艺术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含总平均学分绩点、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英语六级或四级成绩单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各有关学院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最后按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与加分的总和由高到低进行相应类别的排名,按规定比例择优确定上报初选名单。
4.研招办对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查筛选,确定推荐资格。
5.学校将确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认真核实,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6.被确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包括接收本校推免生和接收外校推免生。我校结合当年拟定的我校硕士生招生规模和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推免生名额,确定当年的接收外校推免生和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
第八条 外校推免生申请条件
1.具有推免资格的全国著名大学、学院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并取得所在学校的推免生资格。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特别是专业成绩名列前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425分)以上。无重修、补考课程,已具备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条件。
5.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创作、表演能力倾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创作方面有突出成果,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
第九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我校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2.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我校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我校不受理其申请。
3.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4.我校对被推荐到我校的外校和本校推免生申请者统一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10天,无异议者视为录取。未经复试的申请者或复试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5.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条 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如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外校的推免生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则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招办每年要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我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学院未按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的,给予通报批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停止其开展推免生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一旦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即被确定为免试研究生,就必须按时报到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放弃。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连同本人申请书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排名、推免生名单等有疑义者或发现推免生工作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情况者可向有关学院或直接向研招办进行申诉,研招办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者仍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诉,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处)。
南京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