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细则
发布时间:2008-3-12 14:15:51
一、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复试形式可以口试、笔试或者其它必要的测验。
二、复试前请各位考生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文科楼310)核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带学生证)、专家推荐信(二份)。核查无误后方可参加相应各小组复试。资格审查合格者应持有材料审核清单方可进入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行复试。
三、在复试阶段必须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请各复试小组中至少安排一名擅长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教师,综合测试考生的基础和专业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
四、复试要有综合评价(含听力和口语)和复试评定(百分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复试专业综合100分,分为优秀(90以上)、良好(80以上)、合格(60以上)、不合格(60以下)各等级。复试英语成绩分为优秀(50)、良好(40)、合格(30)、不合格(20)各等级。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权重记入总分重新排序,确定录取与否。原则上,将复试成绩乘以二后与初试成绩相加,计算总成绩。
五、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向报考导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等材料,这些材料也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六、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还需按学科、专业(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不按导师的研究方向)统一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时间、地点:文科楼三楼哲学系大会议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