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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 /2007-09-12

为了使我校研究生能够更加安心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办法》(教财字〔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且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式为非定向。

(二)没有固定工作及工资收入。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

二、特殊情形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欠缴住宿费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暂缓发放,从缴清住宿费之日起补发。

(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根据变动情况确认身份后按相应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三)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四)请假或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或出国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两周的研究生,停发当月普通奖学金。

三、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发10个月;具体标准为:

(一)博士生:

1.硕士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225元;

2.硕士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45元;

3.硕士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65元。

(二)硕士生:

1.本科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185元;

2.本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05元;

3.本科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25元。

四、普通奖学金的审核程序

(一)非应届考入的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从工作单位考入的学生,应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辞职证明文件。

2.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一律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学院对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之后,编制《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汇总表》书面一式二份,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的第三周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传)。

(三)研究生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汇总,送交校财务处发放。

(四)申请者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每月(假期除外)第一周按上述规定办理,其普通奖学金从申请的当月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五、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财务处于新生入学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的15日之前将普通奖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六、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院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直接受理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和编制申报名册。

(二)研究生部教育管理办公室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复审单位,负责审核和编制全校受助学生名册。

(三)研究生部学位与培养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教育管理办公室。以及时对有异动情况的受助研究生决定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财务处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单位,负责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五)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生,受理单位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已领取的普通奖学金,将责令全额退还。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于2006年8月进行修订,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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