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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审计报就11号令采访我校专家_南京审计大学

南京审计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8-05-14

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审计报从11号令发布的现实意义、与2003年4号令相比的亮点、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机遇和挑战等方面,特邀请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中国审计学会副秘书长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沈立强和我校内部审计系主任陈艳娇进行了采访,并于2018年1月31日中国审计报内审专刊头条刊出《新时代 推进内部审计新发展》。

以下为陈艳娇主任的观点:

1.您认为本次《规定》的发布,有什么现实意义?预示了哪些信号?

2003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14年来内部审计面临的环境已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国际上,2009年IIA重新修订颁布《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后经过多次修订2017年1月又发布了最新版本。 COSO于2013年重新修订颁布《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和2016年修订并颁布《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等。在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修改,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大配套指引、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重新修订颁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等,在新时代,内部审计肩负了更高的使命,4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要重新修订。

2018年1月9日 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用长达360多字的篇幅阐述内部审计重要性,对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提出要求。审计长的讲话是对全国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协会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指引,内部审计职业界纷纷转发学习。2018年1月12日审计长签署并颁布的11号令对于内部审计职业界来说又是重大的利好。

11号令的颁布为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指明了方向,对提升各单位内部审计的地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符合国际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新时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新时代,新的内部审计环境下,从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到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均要重新思考如何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照11号令的规定改革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2.您认为本次《规定》,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相比较,有哪些亮点?

对照原4号令的规定,此次颁布的11号令变动较大,亮点突出。

(1)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化

4号令共计21条,并未分相关章节。11号令共划分了7个章节,共计34条,层次清晰,内容具体明确,更有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对照条文规定有效地开展工作。

(2)内容全面化和具体化

对比4号令,11号令条文涉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已覆盖到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领域。

(3)突出了党的领导

在11号令中,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应当在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报告。突出了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地位。

(4)有利于内部审计地位提升和独立性增强

从领导机制上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各方面均要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管理,强化了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的监管职责;将4号令第三条中“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在11号令第六条中更改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总审计师制度,将总审计师制度变为国有企业的规定动作,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形成总审计师与总会计师之间的制衡,从内部控制角度有利于组织加强管理,实现治理目标;第十五条的新增条款强化了单位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从对内部审计人员要求上看,11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内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11号令从独立性、客观性角度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客观也是内部审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第二十八条的责任追究和第三十条对内部人员的保护条款,从某种角度也提升了内部审计的地位和权威性。

(5)对胜任能力提出要求

在11号令第七条新增了对内部人员胜任能力的要求,尤其是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工作背景的要求。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高素质的人员,内部审计作为治理的四大基石,应更多地发挥其在战略、决策、管理方面的咨询顾问或参谋的角色,这就需要内部审计在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技能等方面具备综合素质能力。11号令中也明确规定要严格录用标准,各单位内部审计可考虑根据规定内部审计准入门槛。

(6)修订的条款与时俱进

内部审计职能方面:11号令中除了4号令已有的监督、评价职能外,还增加了建议的职能,这也是国际内部审计趋势中强化咨询服务职能的要求。

内部审计目标方面:将4号令中通过内部审计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转变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突出了内部审计作为治理四大基石之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且内部审计目标不仅局限于经济目标,因此将经济两字去除。

内部审计职责方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大配套指引颁布以来,许多单位一直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主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有一些单位将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管理审计整合起来操作,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一直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4号令中虽然在内部审计职责中列出“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但并未将其写进内部审计定义中。新颁布的11号令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明确规定,内部审计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审计,强化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内部审计重要的工作内容。此外,11号令在内部审计职责中新增了许多反映新时代要求和管理、治理审计的内容,如发展规划审计、战略决策审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境外审计、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方面的审计。这些内容是近年来国家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迫切需要审计开展的业务类型。在内部审计机构拥有的权限方面也新增了与上述内容相匹配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上述业务有关资料和文档的权利。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方面:在新时代,内部审计要强化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在11号令中新增了“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解决工作需求。但明确规定,内部审计应对最终的社会购买审计结果负责。因此,内部审计在整个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过程中要提出明确的审计要求,对审计工作进行督导,对审计质量把关。

(7)审计结果的运用

这是11号令最大的亮点。内部审计要为组织增加价值。其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11号令中第四章专门从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分析研究问题机制、与相关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强化对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的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依据。1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资料或成果应当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有利于提升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与效果。

3.《规定》对于审计机关来说,提出了怎样的工作要求?审计机关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应当如何适应?

在11号令中第五章的五个条款专门针对审计机关如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行规范。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

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审计署脱钩后,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国内部审计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急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一些省份的内部审计协会明确表态不脱钩。对于未脱钩的协会,内部审计工作如何有效地开展,11号令第五章的五个条款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但也有部分省份内部审计协会已脱钩。为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些省审计厅专门成立了内部审计指导中心。职责权限如何界定、工作如何有效地开展等问题困扰着内部审计指导中心与省内部审计协会,此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4.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说,如何更好地执行本《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来说,有哪些机遇与挑战?

本人认为,为更好地执行11号令,行业组织和各省市应尽快出台适应本行业、本系统或省市要求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或内部审计协会结合11号令规定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提升内部审计职业地位,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全国加强对11号令的系统性培训学习;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尽快结合11号令要求修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指南;从组织内部审计环境的培育、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配置、业务内容扩展、经费保障、结果运用等方面着手开始落实,改革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机遇:如果前所述,对内部审计职业界来说,形势一片大好。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11号令的颁布,对于内部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许多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挑战:11号令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环境,即行业和单位领导的重视和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否则难以落地。另外,对接11号令的高标准严要求,是否设置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内部审计机构、能否在数量和素质上配置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监管机构通过何途径有效发挥作用等等问题,制约着11号令的有效实施。

5.其他补充。

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监管空白”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整体上来说较薄弱,但其又肩负着监督和指导整个行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同时还要开展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但目前按民政部门要求,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加入内部审计协会,这就意味着内部审计协会开展的相关业务培训、课题研究、论文或案例评选、双先表彰、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等工作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后难以参与其中,此境况对内部审计职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制约了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监管作用的发挥。期盼审计署、民政部等国家权威部门能对此问题高度重视,研究解决。

内部审计准入门槛如何设定?在我国,审计的三大主体存在较大的差异,内部审计更多地从治理和管理角度开展工作,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但目前内部审计从业无门槛的境况与11号令中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符合,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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