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导师介绍-邢鸿飞教授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邢鸿飞教授
导师姓名
邢鸿飞
照片
性别
男
籍贯
江苏高淳
出生年份
1963年
职称
教授
学历/学位
博士
导师类别
博士生导师
专业
法学
研究方向
1.行政法学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学术兼职
中国水利学会水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第六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江苏省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东南大学、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社会兼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咨询员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咨询员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咨询员
江苏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法学专家咨询组成员
南京市政府法制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
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学专家咨询组成员
常州市中级法院法学专家咨询组成员
学术经历
1984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1984年至1997年,南京大学任教,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系主任;
1997年迄今,河海大学任教;
1999年,晋升教授;
历任河海大学法律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
现任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河海大学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所长。
荣誉称号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公用事业法原论》一书先后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13年)教社科证字(2003)第660号;“江苏高校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0年);“第二届江苏省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2011年)。发表于《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的学术论文《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荣获“2006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优秀论文奖”。2000年,荣获江苏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科研情况
出版《官僚与官僚制——中国传统官制的精神及表现》、《行政法学》、《中国现行法制探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原理》、《行政诉讼的程序与方法》、《公用事业法原论》、《高校行政法治论》、《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等学术著作。
主编、参编《行政诉讼法学》、《新编行政法实务指南》、《行政管理学》、《法学教程》、《法学概论》等教材。
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江海学刊》等主流期刊(CSSCI期刊源)发表“论基础设施权”、“中国公用事业立法论纲”、“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若干问题”、“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台湾公营事业民营化对大陆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试论行政契约的分类及形式”、“论行政契约缔结与履行的特殊规则”、“行政合同的制度分析”、“行政合同在BOT项目中的运用及其法律保障”、“论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组关系”、“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研究”、“论行政相对人”、“论行政集团诉讼”等学术论文数十篇。
主持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市场经济中的行政合同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及其教育管理中的公权与私权关系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基金项目。还承担并完成了水利部及各大流域机构委托的“《国际河流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研究”、“黑河流域初始水权研究”、“《黑河流域管理条例》立法研究”、“《黑河流域水权转换管理办法》立法研究”、“《黄河法》立法前期研究”、“《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必要性研究”、“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水法》实施的后评估——水资源论证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评估”、“《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水利社会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水利社会管理理论基础和经验借鉴研究”等政策研究类项目。目前,正承担着“《南京市农田水利保护条例》立法调研”、“珠江河口岸线开发利用对策研究”、“《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河湖管理相关权属制度研究”、“《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等政策研究类项目。
主讲课程
硕士生课程:
1.行政法学
2.行政诉讼法学
指导研究生情况
已培养硕士70余人,正在培养博士及博士后9人
联系方式
电话:025-83787291,025-83787295
地址: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法学院
邮政编码:210098
电子信箱:hongfeixing@h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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