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细则
校研【2008】第4号
为做好我校2009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办法(试行)》(校研[2006]第0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2009年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宏观管理。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今年接收推免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我校能够接收推免生的各有关院部负责本院部内推免生接收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接收复试等。
二、接收对象
第四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的对象为:我校取得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或者其他属于“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取得所在学校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三、接收程序
第五条 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按照教务处安排程序进行,不再另外进行接收复试。
第六条 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9月30日前,符合我校接收推免生条件的考生,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中国药科大学2009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点击下载)。
2、中国药科大学2009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点击下载)。
3、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4、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或TOEFL成绩、或GRE成绩等体现自身英语水平的证明1份;
6、申请人可提交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其他材料。
请申请人务必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将以上材料全部填好并统一使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后,装入信封,直接寄(或送)达我校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过期不再受理。
邮寄地址为:南京市童家巷24号中国药科大学
收件人:研究生部招生办
邮编:210009
(二)10月9日―10日,研究生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推免生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三)10月11日-17日,各相关院部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合格的推免生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对其进行复试。
(四)10月18日前,各相关院部确定拟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国家计划或自筹经费),并报送研究生部。
(五)10月18日后,研究生部将全校拟录取名单公示7天以上,有异议者应在7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研究生部。
(六)10月31日前,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
(七)11月10日-14日,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必须到相应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四、计划内、自筹经费计划的分配
第七条 各院部接受本校推免生为计划内硕士生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院部接受本校推免生的60%。 各院部接受校外推免生为计划内硕士生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院部接受校外免推生的60%。
第八条 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免推生录取为自筹经费研究生,经费由联合培养单位提供。
五、其他
第九条 各院部在接受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烂的原则。
第十条 各院部应严格控制推免生硕博连读的名额, 1名博士生导师只能录取1名硕博连读的推免生。
第十一条 凡未列入我校拟录取公示名单和未参加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推免生一律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研究生部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