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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13-12-15

 各同等学力申请人: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精神,现决定对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知》,向我校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学位。

二、申请人自选修第一门课程之日起,必须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并且在全部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完成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工作。

三、学校按照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年度的培养方案来认定申请人是否修满规定课程。

四、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务院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发建立“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chinadegrees.cn)。信息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和服务平台,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从提出申请、课程管理、考试管理至学位管理全过程信息纳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申请人需在我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信息平台”,完成全国英语统考报名、资格审查、成绩查询及学位申请等工作。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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