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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吉林大学 /2010-05-15

[ 2009] 第 19号 签发:周延民 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口腔医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六条 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周延民、王霞任组长,孙宏晨、郭威任副组长,学位委员会成员为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由马宁任办公室主任,王建华为秘书,负责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奖励比例(表1):
类别
等级
额 度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75
二等
50%学费
15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40
二等
50%学费
40

注:上表所列比例指获奖人数占本年级档案转入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数比例
2、各科室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各科室录取人数为基础,填报与评审有关的材料,由科室按比例有序推荐。
第十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申请者本人向口腔医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2、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
(2)口腔医学院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30%)和科研潜力(占10%)(具体可参照985工程建设大学和211工程建设大学等初始学历大学情况)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评选时优先考虑成绩;对于调剂的考生,一般应以第一志愿入取优先,如无第一志愿考生应以院内调剂者优先,最后考虑院外调剂。
(3)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者名单须在全部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确定。
3、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份进行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在下半年开学第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是思想政治表现(包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占10%,课程成绩(英语成绩、公共课成绩等)占10%,科研论文20%,科研项目20%,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0%,科研成果奖20%(表2)。
表2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指标所占权重
类别 比例
权重比例
思想政治
10%
课程成绩
10%
科研论文
20%
科研项目
20%
专利
20%
科研成果
20%

具体打分标准依据SCI论文全文、Medline收录论文、中文核心期刊、普通期刊作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和排名等进行(表3、4、5和6)。
表3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科研论文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SCI论文全文
100
90
80
70
60
50
40
Medline论文
或英文发表的非SCI论文
80
70
60
50
40
30
20
核心期刊
60
50
40
30
20
10
5
普通期刊
40
30
25
20
15
10
5

注:SCI收录论文必须在Web of SCI能检索到;Medline论文必须在PubMed中能检索到;核心期刊必须列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
表4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科研项目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国家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省部级
80
70
60
50
40
30
20
厅局级
60
50
40
30
20
10
5
学校级
40
30
25
20
15
10
5

注:各级各类项目确定按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表5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专利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发明专利
100
90
80
70
60
50
40
实用新型
80
70
60
50
40
30
20

注:各级各类专利必须在中国专利网中能检索到
表6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科研成果奖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国家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省部级
80
70
60
50
40
30
20
厅局级
60
50
40
30
20
10
5
学校级
40
30
25
20
15
10
5

注:各级各类成果确定按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4、口腔医学院须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见附件二),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同时报送获奖者名单电子版。
5、新入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及电子版须于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享受年限由以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各专业基础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2、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3、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中进行,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中,由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选。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类别
额度(元)
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博士研究生
10000
10
硕士研究生
5000
10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口腔医学院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定过程中应优先考虑 “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考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三),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及比例:
类别
额度(元)
占同层次研究生比例(%)
博士研究生
5000
10
硕士研究生
2500
10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1、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
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须是一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者。
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可根据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和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参照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有关标准,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考虑SCI收录英文论文全文和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国家级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或获得发明专利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须有序推荐,见附件五),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年的6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同时报送获奖名单电子版。被推荐研究生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六),并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院将获奖者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年限以口腔医学院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学制规定年限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08级及以前各年级在院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口腔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研究生阶段的奖学金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口腔医学院。

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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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