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社会科学研究院】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在《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发表题为《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文章。该文章以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规范依据,以立法主体宪法说理的义务来源、主体多元、功能定位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我国正在构建的立法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实践创新。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上述修改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立法主体不仅要对法律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说理,还要对其合宪性进行说理;另一方面则将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以规范化的形式提前到了起草和审议阶段,与备案审查阶段的合宪性审查相结合,构建了我国立法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合宪性审查机制。
文章指出,基于主权者意志的最高性和法治秩序统一性的要求,立法机关有义务阐明其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同时在实质和形式上发挥民意代表机关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以立法主体宪法说理义务的法律化作为制度发展的牵引性力量,将引领宪法实施制度的全面发展,包括对立法诸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即立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及立法内容的内在控制,即立法说理结构由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到合宪性的“全领域”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正在通过对宪法监督的功能性职权分工、对具体审查的兼容、强民主程序的保障,回应对“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的质疑,其中所蕴含的理论规律无疑会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法监督模式理论提供新的理论资源,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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