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社会科学院】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发表题为《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文章。文章着力研究建构中国个人信息公法保护自主知识体系,在分析既有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困境的基础上,阐释个人信息基本权国家保护和民事权利国家保护二元结构理论,论述个人信息基本权国家保护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制度构成,回应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研究中的争点问题。在方法论方面,该文是从部门宪法学入手深化宪法学一般理论的一次有益尝试。
文章认为,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是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理论模式。这一理论存在三重困境。在概念表达上,该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在宪法解释方法论层面,该理论在宏观上的法哲学化解释倾向、在微观上对概括性人权条款的悬置处理,使其在宪法教义学上欠缺说服力。面对立法实践,该理论无力解释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何以承担公法义务。
文章认为,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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