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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章程
本站小编 Free考研考试/2024-01-13
序 言
吉林建筑大学始建于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设立的建筑类专门学校之一,现为吉林省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落实依法治校要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外部关系。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建筑大学”,简称为“吉林建大”。英文校名为Jilin Jianzhu University,缩写为JLJU。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邮政编码为130118。
第三条 学校由教育部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规模达到20000名左右。其中,本科生稳定在16000名左右,研究生达到3000名左右,留学生达到200名左右。
第五条 学校以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域内一流、同类领先的应用研究型社会主义现代大学”为基本定位,努力开展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与学科专业建设基本规律,以教师为主体开展办学活动,以学生为中心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时代发展需要,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依法依规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举办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各类学生招生计划、选拔标准与程序,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办学层次,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并进。
第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逐步加大教学基本投入,不断改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条件,完善培养方案,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和校企合作办学。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适合本校特点和符合各学科专业要求的学业、学位标准,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土木建筑为特色,统筹推进理、工、文、管、法、艺、经等多学科相生共长、协调发展,积极发展环境、交通、材料、电气等相关学科专业。学校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改善学科专业建设条件,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基本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动,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科研数量与质量并重,逐步完善科研考核与奖励办法,支持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团队,争取科研项目,发表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坚持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支持教师将科研资源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鼓励自由探索和支持有组织、有方向地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形成有利于建设大平台、承接大项目、产出大成果的科研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把服务社会作为重要任务,以服务谋发展、求支持。立足吉林,重点为吉林省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优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需求,优先保障科技成果的域内转化。面向城乡基本建设领域,重点培养土木建筑类及相关相邻学科专业人才,优先满足城乡基本建设领域的科研需求,推进和引领城乡基本建设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重视文化传承与创新。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注重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强调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着力培育具有本校特点和时代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建筑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建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末位表态”。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学校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基层院(系)党组织的建设,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受学校委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科学研究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裁决科研失信行为和学术纠纷。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执行回避制度。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可邀请相关校内外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开展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专门机构,依学术委员会授权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院(部)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学及学术重要事项的咨询、审议或评定工作。各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由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各院(部)应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工作条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依据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工作条例)确定的议题和规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院(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按学校、学院二级设置。学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评定、指导、监督和咨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教学工作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负责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指导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建设与教学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结项鉴定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各类教育教学奖励的审定工作。
(六)收集和掌握教学管理信息,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主管校长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七)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申诉工作。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授予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批准撤销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四)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五)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教师招生及指导研究生的资格。
(六)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其中,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学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并作出最终学位授予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培养弘扬高尚师德,强化师德考评落实、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全面指导、监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师德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实行“师德高尚优先权”和违反师德“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职退休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事业监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有关工作。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依规对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本单位奖酬金分配方案、办公及实验用房、生活福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本单位党组织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成员。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学生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总数1/5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办学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依据各自章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按照学科专业统分结合原则和学校特定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设立和调整教学科研组织。独立设置的教学科研组织原则上应具备一定的学科跨度、较高的科研水平、稳定的社会需求和明确的目标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学院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学校逐步扩大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同时相应的强化学院的目标任务和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学院具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发展规划,发展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
(二)拟定所设学科专业的建设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内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提出年度各级各类学生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内部教学、科研及实验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根据学校核定编制,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七)考评教职工的工作。
(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部)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部)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部)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设计院、研究院、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独立建制的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职责权限参照学院执行,必要时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发挥专家****在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规定的干部职数和加强协调管理、节约办学成本的需要,可以要求相关相近的党政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合署办公或合并整合,其干部与专门工作人员配备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授权和有关规定,党务与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教学科研辅助或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及教学管理单位须合理设置内部科室,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地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可以将学校食堂、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校园绿化等后勤服务项目委托给有资质和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并依法依规和按照委托管理或外包合同约定加强监管,努力节约后勤成本,提高后勤服务质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是指学校聘用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的总体规模和类别结构。对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教师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向学校申诉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依据相关工作规定予以核实,公正裁决。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或有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为教职员工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完善教职员工各种管理规定,定期考核或评聘教职员工,对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资格、待遇、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构建教职员工分类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视培养和引进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为高级人才提供更为优厚的生活待遇,创造更为有利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执行教职员工离退休制度。离退休人员享有国家、省市有关制度规定的各种待遇,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建言献策的权利。学校须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与健康,为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与经费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需要,可以外聘兼职教师,其数量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外聘兼职教师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相关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考评,按照实际贡献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取得劳动报酬。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留学生以及其他在学校进修、培训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员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学校对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个人发展,提供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学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重视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予以资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或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与保护机制,制定学生申诉具体办法,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不具有学籍的进修、培训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七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可以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办法,并设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计划和监管学校资产配置、购置、使用与处置行为,评估和报告学校资产使用状况,保护学校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行使建筑所有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学校依法管理并合理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事业收入为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办学经费作为补充。举办者应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八条 完善财务制度。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大型设备与大宗物品采购、基建与维修工程招标、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以及部门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与监督检查,强化学校内部控制管理,保障资产资金合法、安全运行,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管理,依法享有各种规定的自主办学权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可以依法和依照本章程自主管理的事项。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举办者的权利
1. 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2. 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3. 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4. 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5. 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6.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办者的义务
1. 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2.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3. 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4. 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5.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6.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7.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接受全体教职员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履行以下义务:
(一)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使用办学资源,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损坏和流失。
(二)建设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科学、规范、民主管理学校。
(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六)实行信息公开,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学校的各种数据,向社会发布学校的各种办学信息。
(七)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和评估活动,定期发布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八十三条 学校接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密切与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企业的联系,大力推进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致力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做出卓越贡献。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发展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步推进领导互访、教师互派、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国际合作形式,利用国际优质教育与研究资源,拓展师生员工国际视野,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募集、受赠资金或实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与科研、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学生奖助学金或其他与学校教育事业相关项目。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举办者同意,报教育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提交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提出,并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