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 年 11 月 2 日 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结合国家即将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实际,学校决定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并将“三助” 工作作为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的主要保障措施。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 “ 三助 ” 工作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得资助,用于补充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三助”工作在改善研究生经济状况的同时,巩固了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教学和组织管理能力;“三助”工作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并使研究生成为本科生、专科生的好老师,成为联结学生与主讲教师之间的桥梁。
第四条 为使“三助”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保证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培养研究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增强研究生的 “ 自立、自强、自信 ” 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参照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 三助 ” 岗位的设置
“ 三助 ” 岗位设立由研究生部牵头,会同人事处、科技处、计财处和研究生专业所在院(系、部)等部门共同落实。其中助教岗位由研究生专业所在院(系、部)提供,助研岗位由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牵头负责提供。 “ 三助 ” 岗位分为三类:
1 、教学助理(助教)工作:承担本、专科生的部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实验课、辅导课程设计、指导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2 、科研助理(助研)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调研、试验数据的处理分析与报告的编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与产品开发、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翻译等工作;
3 、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担任研究生工作秘书、科研研究生与外事秘书、教学秘书、学生工作秘书助理和学校职能部门行政助理或其它工作,完成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档案收集与整理、科研管理与其它管理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条件
1、 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 经审定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3、 学习努力、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4、 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5、 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现象。
第七条 “三助”经费的来源
1、 助研经费来源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
2、 助教经费来源于学校的课时酬金;
3 、助管经费来源于研究生奖学金和培养经费。自 2004 级研究生开始,从研究生奖学金中按每生每月 22 元的标准,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按每生每月 5 元标准设立助管专项经费。
第八条 “三助”经费管理
1 、“三助”经费使用必须遵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主要面向学业和综合素质良好、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2 、“三助”经费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列入学校财务统一预算管理,助研经费由指导教师掌握使用,助教经费由人事处集中掌握使用,助管经费由研究生部集中掌握使用。
3 、年末“三助”经费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研究生部建立研究生经济状况档案,并积极主动地吸收和引导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
第九条 “三助”工作的酬金标准
凡申请获准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强度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取得劳动报酬。
1 、助研工作按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和报酬金额在不低于该标准的前提下由指导教师确定);
2 、助教工作按学院标准计酬,每学年承担助教工作不少于 50 标准学时、不高于 100 标准学时;
3 、助管工作的计酬标准:
⑴固定工作岗位按每月 200 元的标准计酬,工作时间为每月不少于 40 小时、不超过 48 小时。
⑵非固定工作岗位按每小时 6 元的标准计酬。
4 、考虑到研究生首要任务是学习,“三助”工作不宜过多占用正常学习时间,一、二、三年级研究生通过 “ 三助 ” 工作取得的报酬分别控制在平均每月 300 元、 400 元、 500 元以内。
第十条 凡参加“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在每学期初,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部对申请对象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本人“助管”能力排序,根据工作岗位情况依次安排。
第十一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严格履行工作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合理使用补助费用,树立研究生文明形象。
第十二条 “ 三助 ” 工作的终止
1 、因科研工作能力或身体健康差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终止参加“助研” 工作半年;
2 、因教学水平低或身体健康差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者,终止参加“助教” 工作一学期;
3 、参加“助管”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助管”工作半年。
⑴用工单位提出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⑵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差,不适合继续参加“助管”工作者;
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⑷有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⑸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⑹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因终止而空出的“助管”工作岗位,由研究生部根据具体需要变更“助管”对象。对被终止“助管”工作、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加强引导,热情帮助,严格要求。经一段时间考查,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可按第十条的程序允许其重新申请参加“助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从 2004 级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