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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社会工作学系公布「设立『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对香港低收入在职家庭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及生活质素的影响」初步研究结果_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7-06-16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
中大社会工作学系公布「设立『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对香港低收入在职家庭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及生活质素的影响」初步研究结果

由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负责审批的「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低津)于2016年5月3日推出,接受申请。为了评估低津是否能够达到原先设想的政策效果,以及了解领取低津对低收入在职家庭的生活质素的影响,本研究採用纵向研究设计,并同时採用定量和定性这两种研究方法以提供多样化的数据从不同角度作深入分析。

香港中文大学(中大) 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黄洪博士联同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研究助理教授张引博士今天(6月2日)公布「设立『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对香港低收入在职家庭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及生活质素的影响」的初步研究结果。

本研究于2016年8月16至27日期间委託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透过访问员以随机电话访问进行,成功访问了1,201名18岁或以上操粤语的香港居民,回应比率为68.8%。有关被访者家庭领取「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的情况是根据有回答婚姻状况和家中工时最长的家庭成员的每月工时的被访者(N=840)的不同在职家庭类别进行分析。第一阶段电话问卷调查初步研究结果显示,只有7.3%的在职家庭(N=61)符合申请半额津贴的家庭每月入息上限,至于符合申请全额津贴的家庭每月入息上限则有9.5%的在职家庭(N=80)。另外,只有7.4%的在职家庭(N=62)符合申请低津的家庭资产上限。可见无论是入息或资产的申请限额,只有不足十分一的在职家庭能符合有关要求(见表一)。

在被访的在职家庭中,只有6.8%的非单亲在职家庭(N=50)能符合所有申请低津资格(包括每月工时要求、家庭入息限额及资产限额)。其中符合申请全额基本津贴和全额高额津贴的分别只有1.6%(N=12) 及5.1%(N=38)。所有合符资产水平的被访在职家庭的每月收入水平均能符合领取全额津贴,因此没有纯粹只合符领取半额津贴的被访在职家庭。另外,只有3.0%的单亲在职家庭(所有同住的15-21岁青少年是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专上教育除外])(N=3)及4.0%的单亲在职家庭(最少有一名15岁以下儿童同住)(N=4)能符合所有申请低津资格。总的来说,能符合所有申请低津资格的在职家庭只有不足7%(见表二)。其中更只有1.7%的被访在职家庭(N=14)有申请低津。

由此可见,为了低津能惠及更多低收入在职家庭,调整申请低津的门槛是必须的。新方案须考虑不同家庭类别的处境,除了工时要求需要下调外,家庭每月入息及资产上限这两项影响不同家庭类别申请资格的关卡也需要作出合适的调整。

研究人员亦透过面谈问卷调查,了解低收入在职家庭不愿申请低津的原因。第一阶段的面谈问卷调查于2016年8月27日至12月23日期间进行,採取滚雪球抽样法,透过服务低收入在职家庭的非政府机构及民间团体协助邀请合适的被访者,成功访问了385人。根据现时政府低津的三项主要申请条件(包括每月工时要求、家庭入息限额及资产限额),有225个被访在职家庭可被界定合资格申请低津,当中有48.4%的家庭没有申请低津(N=109)。这些合资格并没有申请低津的家庭中有接近六成表示不打算申请,佔59.6% (N=65)。当中,接近一成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低津,佔9.2% (N=6)。知道有低津但并没有申请低津的家庭中(N=59),他们不申请低津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四类,包括申请手续繁複、资讯不清晰、不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及个人原因(见表三)。纵观这些被访者的背景,大部分为非香港出生,尤以居港7年以下的被访者最多。另外,约四成人只有初中的教育程度。由此,可以理解他们未必熟悉香港情况,繁複的申请表格和程序只会令他们对低津更为却步。面对此情况,他们亦未必知道可以从何取得适当援助。

为进一步了解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低津时所面对的困难及影响,是次研究亦以深入访谈的方式进行个案研究,共访问了35名来自低收入在职家庭的华裔(N=32)及非华裔(N=3)人士。其中29位被访者的家庭是已经申请低津,然而在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为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至于6个合资格申请低津的被访家庭,其中有3个在考虑申请低津时遇到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而决定不申请。另外有3个家庭虽然已递交申请表,但有感于审批时间过长及在过程中不被尊重,最后也撤回了申请。

综合各项分析,是次发布会提出了修改申请低津资格及改善申请低津程序的建议。此研究由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公共政策研究资助计划全数资助(项目编号:2015.A4.012.16A)。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黄洪教授(左)及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研究助理教授张引博士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黄洪教授(左)及香港浸会大学新闻系研究助理教授张引博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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