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7〕10号)、《湘潭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
2、 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的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良好学术潜力或实践能力的人才。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 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管理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主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监察处等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2、 研究生院招生办具体组织学校的复试工作。
3、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博士学位点负责人
成员:由博士生导师代表组成
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
4、 学科专业复试小组
各学院根据学位点情况成立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对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制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考核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度和成绩评定标准须统一,做到合理、公正、公平。每个专业复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同时配备一名秘书记录复试情况以备核查,有学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须为复试小组成员;专业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商讨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复试小组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复试工作,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
5、学院需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并于3月12日前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复试程序
1、材料审核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通过者可参加各学院组织的材料复审和综合能力考核。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学籍。
2、材料复审和综合能力考核
(1)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与初选,填写《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类考生“科研基础”评分表》,根据申请人的科研基础和导师招生名额,提出进入复试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主页公布复试名单及申请材料。
(2) 各学院对进入复试阶段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专业综合”以及面试。具体考核内容、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综合能力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3天以上在各学院主页公布,同时由学院电话通知考生复试相关事宜。复试工作应公开进行并在2019年3月20日-4月1日期间完成。所有考核内容都应有可复查的记录材料,并由学院自行保存三年。
“外语”和“专业综合”考核为笔试,共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外语水平与应用能力,专业外文文献阅读与翻译;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实验或实践能力(根据学科特点)等。
面试(满分100分)以PPT等形式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硕士期间各项成果、博士阶段研究计划。每位申请人面试时间应在30分钟以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听力及口语能力、综合素质、学术作风。面试过程要求录音录像并有可复查的详细记录。
复试过程要求录音录像并有可复查的详细记录。
3、确定拟录取名单
总成绩=“外语”+“专业综合”+“面试”
导师根据申请人的总成绩综合排名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人选。学院对申请人的考核记录、考核成绩和招生名额审查无误后确定学院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申请人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校申请情况,审批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交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
四、监督管理
1、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主动公开复试录取办法,规范自律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申请人的投诉及监督。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学院或学位点在“硕博连读”选拔工作中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学校将扣除学位点指标,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2、研究生院与学校纪委(监察处)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731-58298628(纪委)、0731-58292051(研招办)。
五、体检
为方便新生入学后尽快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相关要求,在复试阶段由我校校医院对复试考生进行体检 (考生于复试期间自行前往校医院体检) 。体检有疑问且复检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六、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