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奖励优秀无军籍研究生新生,着力吸引一流院校一流生源。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
硕士研究生:通过全国统一推荐免试录取为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就业的应届无军籍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校公开招考或“申请-审核”制录取为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就业的应届无军籍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对象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奖学金设置及评选条件
类别 |
等级 |
评选条件 |
奖励标准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推免生,专业综合排名前10% |
8000元/人 |
二等 |
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余本科推免生 |
5000元/人 |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
10000元/人 |
二等 |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
6000元/人 |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当年无军籍研究生录取情况及经费情况,确定招生学院各类各级新生奖学金奖励人数限额。
第七条 招生学院可自行细化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八条 在新生入学复查完成后两周内,招生学院根据评定条件和奖励人数限额,遴选当年新生奖学金候选对象,由学院主管机关报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审核、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奖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等其他奖助项目。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当新生奖学金评选:
(一)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受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入学后一个学期之内因各种原因退学、受纪律处分,已发放奖学金须退回学校。
第十三条 评奖过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