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管理,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生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度国家公布的参考录取分数线与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确定复试标准,拟定复试名单,经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学科生源情况及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五条 复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生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第六条 复试原则上在二级(或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
第七条 申请跨专业调剂的考生,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所在学院各学位点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位点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实行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制。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复试小组成员必须是研究生导师。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复试的形式包括笔试、口试和实践技能的考核等,其中面试要保证每个考生的考核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一条 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A、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审核政审材料,必要时派人调查或审查人事档案);B、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C、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D、人文素质;E、举止、表达和礼仪等。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其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包含对考生业务知识、业务水平、业务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对考生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具体内容为:A、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B、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C、外语听说能力;D、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可采取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当场考核、当场评分。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参加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50分。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见准考证或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复试时进行英语听力测试和英语口语测试。英语听力测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所听材料具体信息的获取及有关事实的判断、推理等方面的能力,英语听力测试时间为30分钟。口语的测试主要是测试考生运用英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测试时间为10分钟。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考生(专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课程为1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见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需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章 复试的程序与综合成绩的计算
第十七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原件)等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报到时要严格审核考生提供的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及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英语听力测试由外国语学院组织;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英语口语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由学院、学位点组织,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巡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复试结束后,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定。定性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不合格考生不能录取。定量考核主要是将同一专业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百分比计算,综合排队,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及计划外收费生名单。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面试不合格者(未达150分)、体检不合格者、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者(未达60分)均不予录取。
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分=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占综合评分的70%,复试成绩(满分500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并取整,占综合评分的30%。复试成绩由四部分组成,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英语听力测试(满分50分)、英语口语测试(满分50分)、面试考核(满分250分)。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二十条 调剂工作(含校内调剂及校外生源调入)由研究生处审批,由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剂规则
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且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应该为同一或相近专业,同时考生调入专业为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时,调出专业考试科目应含统考数学(全国统考四类数学及招生单位的理学自命题数学均可视为基本相同的考试科目)。
单考生不得调剂;“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中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 调剂录取的步骤
1、考生调剂复试录取工作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在网上调剂系统中根据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情况填写自己的调剂意愿;
2、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调剂申请后,在调剂网上下载考生详细报考信息,核准后根据招生单位生源余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考生复试资格;
3、考生接到招生单位复试通知或在调剂网上收到招生单位反馈的同意参加复试的信息后,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4、招生单位根据复试结果,将符合要求的考生置待录取状态,并通知考生网上确认。
5、复试后合格的调剂考生所在招生单位,凭考生调剂申请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调入单位寄送考试试卷,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接收单位以接收到调剂考生的试卷为准,上报拟录取信息,否则作考生自动放弃调剂录取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复试
1、破格复试必须坚持“破单不破双”的原则,总分或单科一般不得超过最低分数线5分。破格复试优先考虑生源相对缺乏的学科专业以及艰苦专业,优先考虑在本专业中专业成绩相对名列前茅或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等特殊才能的少量考生。破格复试的比例不得超过全校总规模的2%。
2、破格复试名单必须经学位点、学院同意,学位点和学院要根据申请破格考生的成绩和考生提供的业绩表现材料等,对照破格条件,严格审查,并报研究生处审查、学校审批,再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教育,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二十五条 对复试工作中徇私舞弊,或其它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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