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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长沙理工大学考点公告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2-15

一、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

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时间为1025日(星期日)。

科目

考试时间

GCT

830-1130

2、考场安排

考点设在长沙理工大学金盆岭校区1213号教学楼,位置示意图见附图1。请考生根据本人准考证左下方的考场号,查看《考场安排表》(附件2)中考场号对应的教室,并可于102416:00之前到校查看考场。

3、交通信息

长沙理工大学公共交通乘车路线:

站名:长沙理工大学

途径公交车:4路、104路、150路、209路、702路、804路、905路、908西线、912

因我校停车场地有限,考生人数较多,不建议考生驾车前来,建议以打车或坐公交车方式到校参加考试。开车可从中门或西门进入学校,再往东行驶至东校区网球场附近。

4、准考证下载

1015起可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平台”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应确保准考证为激光打印机打印,条码处应清晰无误,避免污损、折叠,无准考证者不得入场。

5、入场提醒

身份证入场验证记录将作为核发考生考试成绩的依据。请携带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外籍护照)及清晰打印的有照片的《准考证》进入考场。证件不全、未携带以上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考生上厕所,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做好充分准备。进入考试大楼后一律不得出场,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6、携带物品

本校考点考场全部配备了电子挂钟,并为考生配发下列考试文具: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

考生不得携带以上文具、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智能手表等进入考场,一旦带入,请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地点;考试结束后不要将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7所有考场配有视频监控摄像头、手机信号屏蔽仪和金属探测仪。考试过程的监控录像将存档备查,作为考试处罚的依据。

8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意识,遵守考试纪律,并严格按照《考生守则》(附件3的要求参加考试。自觉维护考场纪律,否则将按《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附件4严肃处理。

二、入场时间

20151025(星期日)

科目

时间

GCT

8:00开始入场

三、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电话:0731-84715491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图1

附件2:考场安排表

考场号

硕士学位类别

考场人数

考场地址

00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07

00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06

00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09

00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08

00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11

00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10

00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15

00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116

00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15

01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14

01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9

01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10

01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7

01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8

01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5

01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6

01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203

01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06

01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05

02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10

02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07

02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12

02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09

02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14

02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15

02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318

02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15

02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18

02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9

03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14

03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7

03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12

03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5

03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10

03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8

03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6

03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403

03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0

03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3

04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6

04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8

04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10

04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5

04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12

04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7

04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14

04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09

04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18

04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515

05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15

05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18

05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9

05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14

05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7

05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12

05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5

05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10

05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8

05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6

06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3

06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2号教学楼600

06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600

06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602

06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603

06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0

06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2

06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3

06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4

06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5

07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6

07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508

07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8

07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6

07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5

07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4

07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3

07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2

07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400

07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304

08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306

081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308

082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8

083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6

084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5

085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4

086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3

087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202

088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102

089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105

090

工程硕士(英语)

30

13号教学楼104

091

工程硕士(英语)

27

13号教学楼106

092

工程硕士(英语)

25

13号教学楼107

093

工程硕士(俄语)

2

13号教学楼109

094

工程硕士(日语)

3

13号教学楼109

 

附件3:考生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入场时间、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

3长沙理工大学考点提供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小刀,考生仅可携带考试规定的用品: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其他用品不准带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4.考生须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准考证,并不得污损条形码;须凭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身份证件验证后入场参加考试。

5.身份证件验证入场时,考生须按要求出示准考证并核验有效身份证件。验证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入场。如不能通过验证,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6.考场指令将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播放(宣读),考生须在此之前完成入场。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考生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考号。

9.正式答题前,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10.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1.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2.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3.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监考员签字后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

14.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5. 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影响考试 正常进行的考生,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照《违规处理告知书》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16.考试期间考生不准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和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附件4: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节选)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 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

处罚规则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做标记;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夹带文字资料;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请他人代考;

20)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考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

21)有其他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

3.若某考点2个以上(含2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2个以上(含2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取消该考点全国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4.一个考区若有1/10以上的考场出现3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区全国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

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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