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大学接收地方院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拓宽生源选拔渠道,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总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校党委《信息工程大学2010-2012年推进教育转型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对象
本办法所指接收对象为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国防生,所在院校原则上为国家“985”工程院校。
二、接收对象的条件与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志愿献身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过硬,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前三年综合成绩一般应在本专业排名前30%(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可放宽至60%),如有学术科研成果的(发表过学术论文、出版过专著或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全国比赛三等奖(含)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或校级一等奖者)可放宽至50%,个别特别优秀的(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特等奖,或在核心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二等奖(含)以上者)经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三)本科毕业时应取得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时间截止到录取当年的9月1日);
(四)本科所学专业与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我校军事学和文学各学科专业不接收地方院校推免生);
(五)身体、心理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六)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录取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接收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考核、复试的;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分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毕业时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
三、接收程序
(一)个人申请。接收对象于每年的9月25日前向校研究生招生办或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办提交《信息工程大学招收地方院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自述(不超过1200字)、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历年在校学习成绩单和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考核。10月8日前,各学院审查接收对象的申请材料,组织对拟接收对象进行综合考核(专业面试、体检),并根据大学下达的接收计划和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拟接收意见,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三)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校研究生招生办审查各学院上报的拟接收对象考核材料,提出接收意见后经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校研究生招生办根据总部每年下达的推免生接收计划,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于接收工作开始前将计划分解后下达给各学院;
(二)10月15日前,我校将为批准接收的推免生发放接收函,推免生应及时将省(市)招生办核发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封面加盖招生办公章)寄送至我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凭所在学校提供的免试校验码在指定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三)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复试合格的方可录取,复试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下旬。
(四)接收对象中,女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接收计划数的10%。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