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组织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监察参加的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2、各院(系)应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的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处)全面负责复试工作。各院(系)应按复试专业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院(系)的专业,要成立跨院(系)的联合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办事公正、外语较好、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复试成绩、初试成绩及本专业录取限额提出录取与否的初步意见。复试过程中要规范操作,做好试题的保密、密封改卷及复试记录等工作,确保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各院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院系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应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二、参加复试考生的确定
研究生处根据各专业考生初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由高分到低的原则提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三、复试内容和形式
(一)笔试内容:
1、外国语听力,学校统一组织。
2、专业课考试一门,院(系)组织。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专业课,院(系)组织。
(二)面试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口语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1)条件许可的院(系)应单独组织进行。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面试时间每人不少于20分钟。
四、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以百分计。专业课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外国语(听力)成绩占20%.对于外语、科研或综合素质等方面很差,复试小组成员一致或大多数认为不宜作为研究生培养的考生,无论其初试成绩高低,都予以淘汰。各院(系)根据考生的复试成绩占40%与初试成绩占60%之和重新排序,确定录取与否,并按时将结果报经学校研究生处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最后录取名单。
五、其他
1、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期间将进行体检、政审及其他有关情况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各院(系)应于4月初在网上公布具体复试科目及复试办法,供考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