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关于做好2007年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及考生的关注。因此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复试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复试工作。在录取过程中,要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并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充分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组织形式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采用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校纪检及研究生学院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复试专家小组按二级学科组建,一般由3-5位责任心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组长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招生人数较多的二级学科,可以组织若干个复试专家小组。 第三条、院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专家小组的职责 1、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 2、招生工作小组须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院切实可行复试方案内容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研究生学院下发的复试名单组织考生复试。 3、招生工作小组应对复试专家小组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复试的公平、公正、保证复试质量。 4、复试专家小组要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给考生评分。 5、招生工作小组要对本院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时,招生工作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或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条、复试时间、程序及内容 一、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为4月18日至20日,18日资格审查,19-20日进行专业课笔试、面试,具体时间由各学院确定。19日中午12:00~13:00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外语听力测试,地点为教学楼。 二、复试程序 1、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和身份证,往届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地点为研究生楼261。 2、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 3、综合情况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三、复试内容及方式 (一)、专业课复试采取笔试形式,试题按二级学科由各院自行命题,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50分考试,由各院组织进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业务课综合考试的命题及考务,由各学院自行负责。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100分,试题内容应涵盖所报考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考试,考试时间20分钟,满分10分,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进行。 (三)、综合情况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结合我校的特点,面试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纪)、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面试开始前应先核查考生的《复试通知书》、身份证或学生证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面试情况要有记录,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四、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及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含听力考试10%、面试(含口语)40%、笔试50%)。复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入学考试总成绩为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算法如下: (1).入学总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70%)+复试成绩×复试权重(30%)。 (2).入学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3).录取原则:按入学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条、录取原则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加试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其它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院应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书。 本意见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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