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岗位的设立,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领域。
第三条 专业学位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侧重指导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侧重专业实践。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采取导师组或双导师等指导形式。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领域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需要,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专业人员担任我校专业学位导师,原则上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聘请。
第五条 专业学位导师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通过个人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方式产生,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遴选和聘任的专业学位导师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坚持“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严格标准、择优选聘”的原则,既要关注学术水平,更要突出实践能力。积极构建有益于专业化、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双师型”导师队伍。
第二章 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主持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注重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改善教学效果;加强案例教学,积极进行教材和教学案例的开发。
第十二条 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并积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实践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树立全面的质量观,自觉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职业素养训练等培养环节进行认真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协助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学位评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摸索和掌握培养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条件
第十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能够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规律;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学术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55周岁。其中,4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对于专业实践能力强的教师,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必须有2 年以上在相关实务部门工作的经历。
(二)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厅局级一等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3.主持或主要参加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限前3名);或主持横向课题,且课题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 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2 万元;
4.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奖项。
5.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6.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限前2名)、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7.参加本专业领域调研活动并发表调研报告;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新技术获得推广;或标志性艺术作品、规划设计、政策建议获得奖励或被采用;或编写的案例被广泛采用;或发表、出版与实践相关的著作、译著。
(三)能够开设至少1 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技术、设计服务、管理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经验。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
2.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设计获得市场推广,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实践性成果奖励,或取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居前三位;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中文期刊应为核心期刊)署名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或调研报告1 篇,或出版著作、译著1 部,或参编著作,本人撰写文字不少于5 万字,或在市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5.承担行业或企业技术改造或创新课题。纵向课题须为厅局级以上(不含自筹经费,排名前三),横向课题须为主持人,且经费不少于5 万元;
6.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专家或权威部门认可(需经研究生学院认定)。
(三)能够开设专业实践相关课程,或举办专业实践讲座;
(四)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并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成果的佐证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对申请人的学术、实践及技术水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审查通过的导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经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
第二十一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参加遴选。
第二十二条 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兼任一个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标准,但遴选与考核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专业学位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院应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实际需要,适当控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取得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第二十六条 若因导师不尽职责、对学位培养质量监管不严而出现有悖于学术道德的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1.连续3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与所指导研究生合作(以署名为准)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发生剽窃或造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4.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办理。
5.符合取消导师资格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被取消后若申请恢复,需在两年后重新参加专业学位导师遴选。专业学位导师被取消资格后,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由专业学位点另行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