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制,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照评审资格与聘任岗位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其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所、校区、中心),各学位授权学科,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按照学校和院(系、所、校区、中心)的安排,参与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三)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和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
(四)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五)关心学科、专业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科研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资助。
(六)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积极配合各级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院(系、所、校区、中心)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哈尔滨医科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导师岗位类别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一般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包括国内兼职导师和海外兼职导师。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因培养研究生工作需要而设立,不是固定的职务。建立按需设岗、动态循环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四章 导师资格评审
第十条 导师资格评审的原则
(一)我校遴选研究生导师只限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即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骨干科研人员为研究生导师,努力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四)导师资格评审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导师每三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每一年评审一次,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五) 导师资格评审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导师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教书育人,治学严谨,无医疗及教学事故;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目前工作在教学、医疗和科研的第一线,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三)研究生导师要求身体健康,应具有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系统深入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主要研究方向属本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能独立开设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五)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在本领域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科学研究方向稳定,优势明显,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发表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主持过国家自然基金或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取得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具体按每一次评审工作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
(二)经所在教研室(研究室)评议写出推荐意见。
(三)各学院(系、所、校区、中心)审查申请人学历、学位、课时、发表论文、主持课题、专利、专著、获奖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答辩。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确定增列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五章 导师聘任上岗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的招生计划设置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十五条 具备硕士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岗位设置要求,可申请上岗,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第十六条 正在攻读研究生或正在进行博士后研究者不能申报招生,博士后研究的经费不能记入招收研究生的经费之内,因其科研工作知识产权归其导师所有,同时也为净化学术风气、确保学生利益和学校声誉、提高年轻科研工作者自身的学术积累。
第十七条 临床学院基础学科及临床学科实验室的导师不能招收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专业的招生导师可根据本人的需求,申报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申请上岗的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系、所、校区、中心)根据其导师年度考核情况和目前承担的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科研成果及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具体按每年上岗考核工作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基层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制定考核上岗办法,对申请上岗的导师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报学校审批后聘任上岗。
第六章 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条 我校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外单位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简称兼职博导)。
第二十一条 兼职博导应是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其资格条件与上岗条件除本条例第十一条之外,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第七章 海外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培养博士生的实际需要,向学校提供拟选聘海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信息,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聘的海外博士生导师应是在海外取得突出成绩、且与我校有合作基础的知名专家。
第二十四条 海外博士生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定、调整、修改博士生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 海外博士生导师应与我校的博士生导师一起,帮助博士生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和论文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和做出学术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培养博士生的具体要求按照《海外学人受聘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相关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以保证导师有充分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检查与评议,主要依据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又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聘用上岗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十条 因出国或生病等原因离岗10个月以上,无法正常指导研究生工作,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应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将其目前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妥善安排,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导师调离现工作岗位,应报所在学院(系、所、校区、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并由管理部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导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招生专业,必须重新填写《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按程序重新申请该专业导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聘任上岗的导师招收研究生后,按学校有关标准发放导师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资深离、退休教师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扶植年轻导师共同培养研究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我校原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有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