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5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24)黑01民终2523号),哈工大卫星激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要求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
现公告如下:
一、“哈工大”既是我校简称,又是我校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二、我校严正要求哈工大卫星激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刻起停止使用带有“哈工大”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完成企业名称变更工作。变更完成后,不得使用带有“哈工大”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否则,我校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4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刘培香
审核:宋玲 李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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