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经办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哈尔滨工业大学一区学生在工商银行工大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二区学生在工商银行工大储蓄二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手续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有关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3) 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 活期储蓄帐户首面复印件;
(5)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规定尽可能提供借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关介绍人和见证人的说明《贷款申请审批书》中要求填写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的有关资料,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由所在学校提供。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月)发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按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哈尔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30元/(人,月)。
六、国家助学贷款是怎样计贷还息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下发《助学贷款管理补充规定》和《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按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现行利率为:
(1) 六个月(含)以内:5.58%
(2) 六个月至一年:5.85%
(3) 一年至三年(含):5.94%
(4) 三年至五年(含):6.03%
(5) 五年以上:6.21%
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七、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八、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号码,予以查询。
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还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