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04]52号
(2004年4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在强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重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做到:
(一)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在本门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动向。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安排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5~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期中前完成,其余时间为学位论文工作时间。
部分优秀硕士生学习年限可缩短为2年,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延长为4年。
各学科专业应通过整合优化培养过程,逐步提高硕士研究生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比例。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1年,延长期有关费用自理。
第三条 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实行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为我院的兼职硕士生导师或合作导师,鼓励各学科专业加强与校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培养硕士研究生方面的合作。
培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硕士研究生除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还应参加形势、时事和政策的学习,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二)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重。在重视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实验技能和科研工作能力的锻炼。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充分发挥导师和硕士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四)注意因材施教,培养硕士研究生自学、独立思考和科研创新能力。
(五)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不断总结和创造新经验。
第四条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我院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均需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向一级学科扩展,或按相关的学科群设课的原则来设置统一的学位课。学位课程中的公共基础课不分专业,全院统一授课。学位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要根据某些相近专业共同需要的学科基础来设置。学位课必须按时开出,并要有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在由专业所属系召集有关指导教师在认真研究国内外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及专业特点,按现有条件和课程设置的情况来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已经审批的专业培养方案在重新修订前一般不得更动。确需变动时,应有学科专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新增加专业,应在获得批准后的一学期内提交培养方案。
修订培养方案的审批程序与制定方案的审批程序相同,经审批同意后有效。
第五条 培养计划
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新生具体情况确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学位课程、必修环节和选修课程、学分要求、考核方式、文献阅读、学术报告和学术活动、论文选题和论文工作进度等做出安排。
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签字后,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和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有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变动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和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组成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要求硕士生课程总学分34-38学分,学位课不少于20学分,其中:
(一)学位课: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学分,自然辩证法2学分,第一外国语5学分,数学和计算机类课程6-8学分,专业学位课6-8学分。所有学位课均为必修考试课程。
(二)非学位课
1、必修考查环节5学分,包括双语教学或专业外语课程2学分、学术报告两次1学分、体育健身1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
入学前在高等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系和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可免修教学实践。
2、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选修课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因材施教原则,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选修,鼓励研究生选跨学科课程。
(三)涉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由导师指定内容系统地自学,可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入总学分。
(四)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第七条 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应在课程结束后、开题报告前,由系组织进行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期中以前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各系考核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对研究生分档处理的决定,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如涉及学籍处理,需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和答辩
硕士生的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的探索性、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学位论文一般应和导师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调研本学科的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以保证选题的先进性。在全面了解和分析相应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于第四学期期中以前完成选题工作,并在学科点范围内作开题报告。报告后要填写《河北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一式三份,研究生本人、所在系、研究生部各一份。
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以培养研究生独立进行科研工作和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位论文工作达到既出科研成果又使硕士研究生得到全面严格的科研能力训练。
硕士生在校期间要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公开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籍管理
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开学初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各培养单位应定期对硕士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考核。硕士生应按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如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硕士生修满规定学分,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及中途退学者,按肄业处理,由学院发给肄业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十条 学位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在我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各级管理
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系要有一名系领导负责本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各系在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贯彻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条例;审核本系各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组织开设本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课程,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审核教材和课程考核办法,审批任课教师资格;落实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提出对硕士研究生学籍处理意见;检查本系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研究生的日常工作,如招生、入学、课程安排、成绩管理、学位工作、学籍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