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纪检委等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具体工作。对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各研究生招生学院也相应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学院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科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
二、推免条件
1 .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对口招生、独立学院学生),毕业时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受过处分的、有违纪行为学校尚未做出处理的均无推免资格。
3 .理论基础扎实,学习成绩排在本专业前 10% 以内。学习成绩应为《河北农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中的学业表现测评成绩。
4 .英语基础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
5 .身体健康,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可在教育部网站 http:// www.moe.edu.cn 查询)执行。
6 .综合素质高,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推免名额
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推免指标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 2% 。我校推免指标的分配原则为:有硕士点的学院,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 2 % (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分配推免名额;无硕士点的学院,暂不分配推免名额;省强势特色学科适当增加推免指标。
四、推荐程序
1 .各学院要公布推免名额,并做好推免的宣传动员,做到推免工作公开透明。
2 .各学院负责计算各专业学生六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并进行公示。
3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申报,如实填写《大学生综合能力测评表》,向学院交纳各种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审核后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能力测试得分并进行公示。
4 .各学院对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其他能力进行综合测评,分专业计算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占 70% ,能力测试得分占 30% )。
( 1 )学习成绩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一个专业内第一名的学习成绩折算为标准分 70 分,其他同学的得分=本人学习成绩× 70/ 第一名学习成绩。
( 2 )能力测评得分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一个专业内最高能力测试得分折算为标准分 30 分,其他同学的得分=本人能力测试得分× 30/ 最高能力测试得分。
5 .学院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及各专业推免指标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将包括候补人选在内的推荐结果(含姓名,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本科专业名称)在全院学生中进行公示。
6 .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五、推免生的接收与审核
1 .进入推荐名单的学生应向本校有硕士点的学院递交接收申请。
2 . 接收推免生的学院应优先考虑生源不足的硕士点。
3 .接收专业应对申请人进行复试。复试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实践及动手能力、外语测试三部分,尤其要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考核。复试总成绩满分 100 分。具有推荐资格的学生(放弃者除外)均可参加复试。
4 .复试由学科点负责人主持, 5 名以上导师参加。复试过程应有正式记录,复试表及其他复试材料应有复试小组成员签名。复试组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复试表现确定推免名单,具体计算公式:综合测评成绩× 70% ﹢ 复试成绩× 30% 。
5 .学院应将复试结果在显著位置公示,公示不少于 3 天,内容包括姓名、所学专业、接收专业、学习成绩名次及综合测评名次。
6 .学院将推荐结果、复试确定的推免名单(含推免生姓名、接收专业)、复试记录表及其他复试材料报研招办审核,同时推免生将大学成绩单,英语四、六级成绩单,三好学生及其他表彰原件、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全国科技竞赛获奖证书等交研招办检验,填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学校将全校推免生的情况在校园网公示 7 天。
六、其他
1 .对有争议的推免生,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有关学院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对不按要求、程序、标准操作的事项进行纠正。
2 .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同年度硕士研究生其他方式的报名和考试,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3 .推免生在大学毕业时仍要符合推免条件中第 1 、 2 条规定。
4 .推免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图像采集。对于网上报名信息与推免登记表内容信息不一致,未进行图像采集或未按规定选择报名点的学生,其网上报名信息无效。
5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〇〇 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