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的有效方式,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保证生源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考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各工作环节保证做到有章可循;
3.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学校复试录取办法,调配招生名额,审批各招生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2.各招生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书记担任,具体组织、监督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
(1)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①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根据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和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②根据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同一招生专业只设一个复试小组,保证该专业所有考生在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
③制定本单位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工作行为。
(2)监督小组职责
监督本单位复试过程,公布本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考生举报及复议申请。
3.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教育部照顾或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具备加分条件的考生持佐证材料复试前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四、专项计划
招生简章公布的数字为统考生计划(接收推免生数字含在其中)。以下几项专用计划名额单列。
1.单独考试计划
计划专用,不能挪用。考生均为定向类别录取。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计划专用,不能挪用。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需在复试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核验手续,同时提交《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调剂原则
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招生人数120%的专业可以接收调剂考生。参加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对调入专业提出的报考条件要求和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对于考生调入专业有国家要求必须参加的统考科目的(如医学临床综合能力、英语一和数学等),考生初试考试科目中也应含以上科目。
六、复试名单确定
实行差额复试。所有招生专业按照招生目录指标数的120%确定复试人数。同一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最低控制线相同。
若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其名额可由各招生单位按该专业其他考生的初试成绩依次递补。各招生单位须做好自愿放弃复试资格考生的记录(需留存考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的放弃申请)并及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七、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核
1.考生报到
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本科学习成绩单(应届生提供大学成绩单原件,往届生提供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大学成绩单复印件)、学籍学历证明(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及具有12位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具有12位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普通全日制专接本考生需同时提供专科层次具有12位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按学校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复试资格。
2.资格审查
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资格审查表”(由研究生院统一下发给各招生单位)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信息和学籍学历信息。重点核对“资格审查表”上的照片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以及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所有资格审核材料由招生单位自行保留一年备查。
八、复试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以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情况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考核
①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合作能力等;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等;
⑥心理健康情况。
2.复试形式:
(1)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00分,时间为2.5小时。(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课笔试中含政治理论)
(2)专业综合面试(含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满分为100分。
专业综合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进行测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须由精通外语的教师担任,如招生单位存在困难,可聘请外国语学院或公共外语教学部教师协助。
面试成绩评定期间,复试小组成员不得在现场讨论,应独立评分,填写评分表格,由记分员现场统计并封存。
根据教育部要求,专业综合面试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各招生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
(3)同等学力加试
对同等学力考生(特指以本科结业生、高职高专身份报考的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2小时/门,试卷满分为100分/门。
九、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为500分或300分,占总成绩权重的70%;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之和,总分为200分,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30%。
具体算法:总成绩= [初试总成绩为500分的初试成绩÷5(初试总成绩为300分的初试成绩÷3)×70%+ [复试成绩 ÷ 2]×30%。
十、录取办法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2.按一志愿优先录取原则(即同一专业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方可录取调剂考生),本校一志愿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调剂考生(含校内和外校考生)按复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3.参加复试且合格,但未被录取的一志愿考生按总成绩排序,调剂考生按复试成绩排序,后期学校若有名额调整,将按排序依次录取(已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被其他学校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4.第一批复试工作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指标由学校收回。收回的指标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重新分配。
5.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全校拟录取名单将通过研究生学院网站统一进行公示10天。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对于没有达到报考条件或提供与报考材料学历不符、年限不符等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单科满分=100分)者,不予录取。
5.复试小组认为不具备培养潜力与条件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须写出书面材料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
十二、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各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复试后不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及调剂工作。
2.各招生单位招生复试监督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各招生单位招生复试监督小组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复议。
十三、全日制及非全日制考生的说明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统一标准。同一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最低控制线相同, 复试要求完全相同。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必须保证全脱产在校学习,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须将个人档案调入我校,全日制(定向)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须提交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研究生学院网站服务指南下载)。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调个人档案,具体授课安排按各招生单位通知执行。
十四、体检
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由学校医院组织。新生体检不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休学期满后体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十五、招生纪律
各招生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十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