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2015年以入学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和研究生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导师与招生指标
以入学考核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占用法学院2015年度招生总指标。
博导姓名 |
学科专业 |
以入学考核方式招生指标 |
李龙 |
法学理论 |
0-1 |
汪习根 |
法学理论 |
0-1 |
周叶中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0-1 |
孟勤国 |
民商法学 |
0-1 |
莫洪宪 |
刑法学 |
0-1 |
曾令良 |
国际法学 |
0-1 |
肖永平 |
国际法学 |
0-1 |
杨泽伟 |
国际法学 |
0-1 |
黄进 |
国际法学 |
0-1 |
余敏友 |
国际法学 |
0-1 |
二、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入学考核工作。
三、报考条件
1. 考生须具备《武汉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各项报考条件;
2.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考生最后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境外硕士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考生应当在报考前与报考导师联系,须符合报考导师自行确定的其他考核条件。
4.以入学考核方式录取的考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类,确定初录后不允许更改培养类别。录取前须将档案、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转入武汉大学,否则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入学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考。
四、审查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参加入学考核的考生,应征得报考导师的同意,且于2014年11月22日前向报考导师及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核申请表》
(2)学位、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提供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
(3)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授课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5)两位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签名的推荐信;
(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
(7)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
(8)各类外语等级证书。
2.申请者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因为信息不实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考生个人负责,凡弄虚作假、作弊舞弊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二)履行报考手续
1.申请者须按《武汉大学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
2.填写网报信息时请在考试方式栏目中选择“入学考核”,在报考类别栏目中选择“非定向”。
3.通过入学考核被录取的考生不需要进行现场确认。
4.报名参加入学考核但未通过背景评估或综合考核的考生,考试方式可自动转换为“普通招考”,经现场确认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但不得修改报考导师和考试科目等信息。
(三)导师审核
导师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考生的《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核申请表》上对其做出综合评价,并签署是否同意该考生参加“入学考核”的意见。
五、考核方式及时间安排
1.背景评估
由法学院组成不少于5名高级职称相关专家组成入学考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评估,并给出得分(百分制)。根据评估得分,按不超过招生人数1:3的比例确定入学考核备选考生名单。经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在学院网页上对外公示。
2.考核方式及内容
入学考核方式以综合考核为主,由三部分组成:
(1)外语考核,内容包括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
(2)基础考核,主要考查申请者的专业基础及系统的知识结构。
(3)能力考核,重点考查申请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等。
3.考核成绩
入 学考核小组在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时须给出“外语考核”成绩、“基础考核”成绩(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能力考核”成绩(均为百分制),并按“外语考核”成 绩占20%、“基础考核”成绩占30%、“能力考核”成绩占50%的比例(入学考核小组也可自行确定所占比例并提前公开)给出总评成绩,确定拟初录人选。
4.考核小组应于12月5日前完成对考生的入学考核。
5.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学考核小组的意见进行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将拟初录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信息(含硕士毕业单位)、拟录取信息、各项考核成绩及录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初录名单。
六、录取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2.考生是否招录以入学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为准,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向研究生院上报经审定的初录名单及相关材料。
3.以入学考核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占招生导师当年的个人招生指标。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