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 硕士生按培养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培养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等,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指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按规定接受本校和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培养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硕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我校培养单位上报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招生方案和复试基本要求;
(三)编制《武汉大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考生报名,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登分、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复查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上报录取信息库,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
(二)接收、审查考生报考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和面试、复试工作;
(四)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拟定初录名单;
(六)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上报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生材料。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往届本科毕业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我校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我校培养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三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我校为湖北省确定的报考点之一。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初试
第十五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六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管理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由我校命题。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我校应试。
第十八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九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湖北省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章 复 试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我校复试。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学校制定。各培养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复试时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拟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初录名单。
第二十六条 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考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