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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工程大学 /2007-09-03

武汉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处是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我校硕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开展本校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授予硕士学位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 作出 撤销 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7、 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所含二级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专业;

8、 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

第三章 对硕士学位的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 硕士学位 论文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表现好,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写出论文摘要;

5、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论文一篇( 研究生为第 1 作者,或导师为第 1 作者、研究生为第 2 作者),或者取得一项发明专利(研究生为第 1 发明人或导师为第 1 发明人、研究生为第 2 发明人)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 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 一门硕士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 硕士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第四章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者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硕士学位申请表一份,并附相关材料。

2 、研究生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申请者方才能进行论文答辩。

( 1 )政治表现好;

( 2 )学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 3 )提交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有理论意义或有实际价值以及相应的学术水平。

3 、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 经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审查,通过者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前言、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和程序、实验方法、数据和结果分析、结论、参考文献等。

在前言中应说明选题时指导思想,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学术动态及自己新的见解或论点。

硕士学位论文中如引用别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必须加注说明。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五千字,论文摘要五百字左右。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对于所研究的课题,在基本论点、理论分析、计算方法、实验技术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或应用已有的理论方法解决问题;论文要在学术上有创新性。

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参见《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基本内容和规格》。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八条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申请学位前,由指导教师审阅并提出评语,填入学位申请表。

研究生处在受理申请后,指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选是与硕士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数量一般为二人,且应有外单位的专家。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硕士学位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评阅人在审查本硕士学位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 、理论分析是否严密正确,计算和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可提交答辩提出意见。论文评阅书最迟在答辩前一周送至各答辩委员。

第七章 硕士学位的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系)提出,研究生处审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五人组成。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具体人选由研究生处确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一条 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处同意申请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研究生处将此意见印发给全体答辩委员征求意见,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可以答辩,仍应如期举行;如遇一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将缺席者的书面意见在委员会中宣读,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计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1 、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2 、学位申请人报告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 时间控制在 20 分钟左右 ) ;

3 、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 、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及答辩进行评议,做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填入“学位论文决议书”;决议书经主席签字,会后报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

5 、复会,主席宣布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 不公布票数 ) 。

第十四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在一周内将硕士学位申请书,中、英文论文摘要和硕士学位论文 ( 底稿 )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专家和单位推荐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研究生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武汉化工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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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