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 2009 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报考须知
(随教育部最新要求随时更新,请关注。)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08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 教民厅〔 2007 〕 6 号 ),我校自 2008 年起,定向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 2008 年已招收 20 人。 2009 年继续招收,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
一、基本原则
1 . 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2 . 生源范围及招生计划:生源范围基本上覆盖西部地区,具体指标分配由教育部下达。重点招收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其中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50% ,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10% 。
3 . 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认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4 .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均须 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5 . 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6 . 所有被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地点由教育部另行通知),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7 .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 5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 8 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二、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 .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 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 4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 5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5 .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 .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二)报名流程
1 .填写登记表:下载并填写“报考 2009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
2 .资格确认: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在职人员携带毕业证、学位证),持“考生登记表”,到户口、档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以特快专递方式在 10 月 31 日以前,将“考生登记表”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 708 号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 430074
3 .领取校验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必须领取“校验码”。考生持“考生登记表”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部门领取校验码。校验码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生成。只有领取了“校验码”,才能网上报名。
校验码由考生考试所在地省级招办凭考生办理好的《登记表》(可为复印件)发放。
4 .网上报名: 2008 年 10 月 10 至 31 日,通过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网站(公网网址 http : //yz.chsi.com.cn ;教育网网址 http : //yz.chsi.cn )提交报考信息,然后到选择的报名点现场照相、交纳报考费。考生报名前应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初试
1 .报考该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2 .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具体考试科目请查阅我校 2009 年硕士生招生目录。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复试
1 .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 .复试工作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与本计划外的考生同时进行。
3 .复试时间初步安排在 2009 年 4 月中下旬。具体事宜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部网页信息。
三、录取
1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 .我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 ( 或硕士 ) 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 .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50% ,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 10% 。
4 .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公费)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 ( 含应届毕业生 ) 与生源地(户口、档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被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和户口由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 〇〇 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1 :
报考 2009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本人联系电话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毕 业 时 间 | 最后学位 | |||||||||||
最后学历 | ||||||||||||
1 .自愿报考本计划。 2 .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 5 年。 3 .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 .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 4 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 ( 区、市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 ( 教委、教育局 ) 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 ( 区、市 ) 教育厅 ( 教委 ) 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 2 :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 ( 在职考生 ) 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 ( 培养单位 ) :
乙方 ( 定向单位 ) :
丙方 ( 定向生本人 ) :
丁方 ( 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
根据 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200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
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 8 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 非在职考生 )
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 ( 培养单位 ) :
乙方 ( 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
丙方 ( 定向生本人 ) :
根据 20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200 年 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
三、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丙方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 年。 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