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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法学院导师教师师资介绍简介-赵红梅

本站小编 Free考研考试/2021-07-30

赵红梅,女,1976年7月生,湖北宜城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先后获得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学士(1999)、国际法学硕士(2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2012)。工作邮箱:linenjoy77@163.com
现为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2012.09-2013.07),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访问****(2013.12-2014.07),武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15.09-2016.09)。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武昌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常委),湖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特邀督察员,民进湖北大学委员会副主委、民进武昌区工委副主委。2018年荣获湖北大学十佳师德标兵、湖北大学优秀班主任。2019年获评湖北省十佳师德标兵,入选“荆楚工匠”,2020年荣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律问题、跨国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国际商事惯例、湖北省及武汉市投资法律环境、自贸区法制建设、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等。主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课题、武汉市社科基金、湖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湖北省社科基金等项目研究。出版专著《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的参与》,参编《国际经济法》、《法律文书写作》、《公共事业管理》等教材。在《法商研究》、《三峡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教学工作:先后为法学、电子商务与法律专业本科生讲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贸易法学等专业课程,教学逻辑清晰,充满激情,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被学生称为“在讲台上会发光的老师”,教学质量优秀。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多次获得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主讲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在湖北大学首届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指导湖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一项。
社会服务:在武昌区法院担任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期间,分管民事审判工作,多次参与疑难案件讨论,以专业知识助力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结合分管侵权类审判工作实践,申报了湖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现状、问题与解决思路——以武昌区法院数据为例的研究》,将社会服务与学术研究深度结合。2016年,积极协调,设立“湖北大学——武昌区人民法院校级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学校人才培养的平台。在担任武昌区人大代表期间,多次参加基层调研,为本区发展出谋划策。2017年主持武汉市民进调研课题《我国外资政策的变化及武汉市外资政策梳理》,在武汉市政党协商会上做了《如何防范吸引和利用外资过程中违反国际投资条约的风险》的主题发言,参与武昌区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武昌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的调研。
一、主要科研成果
(一)著作类
专著:
1、《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的参与》,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教材:
1、《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参编)
2、《法律文书写作》,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参编)
3、《公共事业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副主编)
(二)论文类
专业论文:
1、《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及其启示——结合晚近投资仲裁实践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2014年第5期全文转载。
2、《我国外资政策战略调整及武汉对策探讨》,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立法的参与》(第一作者),载《三峡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监管机制探讨》,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5、《主权财富基金法律监管探讨》,载《长江论丛》2010年第1期。
6、《浅议武汉城市圈投资法律环境的完善》,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7、《跨国公司监管的困境与对策》,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0期。
8、《论国际投资法制的多边化发展趋势》(第二作者),载《南昌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教研论文:
1、《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
2、《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成因与对策思考》,载《长江论丛》2011年第2期。
(三)研究报告及政策建议类:
1、《外商投资城市供水项目概况、主要风险及相关对策探讨》——收编入《法治城市研究》第一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
2、《吸引和利用外资过程中应警惕违反国际投资条约的风险》——2017民进中央信息采纳
3、《关于建立“质价相符、协商定价”的物业服务价格调节机制的建议》——2018年武昌区政协提案
二、主要研究项目
(一)主持项目
1、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完善湖北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对策研究
2、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立法研究
3、武汉市社科基金:外商投资开发城市供水项目中东道国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探讨
4、湖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思路——以武昌区法院数据为例的研究
5、湖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投资法律环境比较研究及武汉对策
6、湖北大学青年项目: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之影响探讨
7、华荣集团委托项目: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研究
8、湖北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课堂人种志在法学教学研究中的应用
(二)指导大创项目
1、湖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社区自治下业主委员会的生存发展路径研究——以武汉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小区为例
(二)参与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治理视角下我国民办非营利医院的协同监管研究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际投资条约法的晚近重大变革及中国对策问题研究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容性增长视野下国际投资协定社会标准条款研究
三、主要学术观点
(一)关于双边投资条约中保护伞条款的存废
基于保护伞条款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以及我国目前双边投资条约中存在数量庞大的保护伞条款,考虑条款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以及我国目前双边投资条约中存在的庞大数量的保护伞条款,考虑到直接以违反该条款为依据发起的国际仲裁案件呈现突然增长的情势,考虑到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文化的缺失和裁决的不一致性等诸多问题,我们需要慎重思考该条款的存废或改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直接废除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若废除保护伞条款暂时不可行,我国在未来也需要最大限度减少保护伞条款的负面影响。一种方法是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地在投资合同中规定排他性争端解决条款,以排斥保护伞条款的适用。尽管有一些****和仲裁庭主张投资合同中的排他性争端解决选择条款不能排斥保护伞条款的适用,但是案例实践中,也有不少仲裁庭对已经有特别约定的投资合同,倾向于合同约定优先。虽然这一作法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保护伞条款带来的诉讼风险,但是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生效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降低风险的选择。另一种方法是,若在今后的投资条约谈判中对方坚持要求保护伞条款,也需要对保护伞条款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对该条款给予更加清晰的界定,以对仲裁庭给予适当引导。例如,在投资条约中对保护伞条款的性质、适应范围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或者出台专门阐释该条款的含义、解释方法的附则或指南,并明确要求仲裁庭遵守这些附则或指南的规定,以引导仲裁庭对该条款进行真正符合缔约国意图的解释。
(二)关于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进程的影响
跨国公司一直是国际经济法中最主要的主体,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亦是如此。它既是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也是全球化的载体。这决定了作为行为主体的跨国公司与调整国际经济交往规范体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何种关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双方是规制和被规制关系。目前,这一观点已经受到了来自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界的挑战。跨国公司不再被视为单纯的经济主体,开始演变为具有强大政治功能和多样政治形态的政治组织。它们积极参与国际政治决策,以促成对其有利的国际机制的形成。
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进程的主要动机是希望促成对其有利的制度体系,阻止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形成,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跨国公司意识到,拥有一个有利于利益实现的法律体系比具体参与政治活动的意义更为深远。
跨国公司能够参与到国际经济法创制过程主要基于以下条件:首先,作为公共产品的国际经济法存在供求矛盾。传统的造法方式无法满足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长的规则需求,国际社会急需新的规则提供者,或新的规则提供方式。其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靠传统方式无法解决,于是全球治理这一新模式被提出,全球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和治理规则的多元化。再次,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得到有限承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对私人部门开放,跨国公司制定的某些规则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最后,跨国公司这种参与得到了理论支持,这些理论包括新自由主义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全球治理理论等。除上述条件,跨国公司自身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优势,使得他们能够广泛参与各种公关游说,为政府立法提供信息和帮助。
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创制进程的参与实践包括两个方面:国际经济立法的参与和对国际经济法实施的参与。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立法的参与主要包括对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参与。通过对跨国公司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和OECD等条约缔结实践的考察,可以得出跨国公司对当今一些主要国际经济条约的形成有重大甚至主导影响的结论。特别是在TRIPs协议和GATS的谈判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这两个协议都是跨国公司推动的产物。而在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中,跨国公司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因为这些惯例本身就是商人长期实践的产物,它们也因此被称作商人法。商人法是商人自治的成功模式,它也为商人在其他领域的自治提供了经验。商人自治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对公共领域的自治,这其中的代表是与社会责任运动密切相关的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文章以沃尔玛公司为例,探讨了跨国公司通过内部生产守则的造法运动。司法实践表明,这些生产守则在未来极有可能发展为国际惯例,从而发生性质上的根本变化。
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实施过程的参与主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在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私人虽然不能作为当事人参与,但是法庭之友制度为跨国公司的参与创造了条件,海虾案和美国钢铁案开创了这方面的先河。在未来,跨国公司也可能因为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诉权参与WTO争端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是,ICSID和NAF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就是服务私人利益的,跨国公司的利益主要通过三个步骤实现:第一步在条约中规定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内容;第二步引入私人——国家投资争议仲裁条款;第三步争取对投资者有利的裁决。SDMI和POPE案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进程的结果,一方面可能促使争端解决朝着民主化和透明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因为参与的不平衡,尤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忽略,而加剧现行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不平衡。这是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进程的参与是一种事实,对它的客观评价应该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来说,这种参与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有利于推动国际经济法模式的改革。但其消极影响更值得关注,因为国际经济法原本在保护发达国家利益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就存在失衡,跨国公司的介入加剧了这种不平衡性,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未来的发展更具不确定性。国际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由过去国家之间的博弈发展为三方或多方博弈,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利益诉求,必将使未来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更加复杂。
为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经济法应当解决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中的民主与效率问题,使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过程更透明、更高效;应通过使用多种来源和效力层次的规范体系,对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负面行为进行监管;国际经济法应对其基本价值进行重新排序,实现对国际经济交往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国际经济法应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短期目标,以实现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远期目标。在利益保护上实现发展中国家利益与发达国家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平衡。对中国而言,也要通过传播新的价值观、争取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及培养专业人才等途径,积极谋求在国际经济法创制和实施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维护中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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