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在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7.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
8.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研究生须根据当年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精神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经院(系)批准后上报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年。
三、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对于入校新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向所在院(系)提供:
1.本人研究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在工商银行开设存折的复印件;
4.父母身份证的复印件;
5.导师身份证的复印件;
6.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的原件:如果本人家庭是农村户口,需提供盖有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级别单位公章的证明;如果本人家庭是城市户口,需提供盖有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单位公章的证明。
对于已在校就读的研究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向所在院(系)提供:
1.本人研究生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在工商银行开设存折的复印件;
4.父母身份证的复印件;
5.导师身份证的复印件;
6.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的原件:如果本人家庭是农村户口,需提供盖有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级别单位公章的证明;如果本人家庭是城市户口,需提供盖有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单位公章的证明;
7.本人硕士读书期间的成绩单,要求盖有院(系)公章。
四、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五、对在校研究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
在校研究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均为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其职责是:根据院(系)提供的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见证人是指与借款研究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研究生的导师、系主任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六、关于贷款银行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七、关于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
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八、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离校前所应办理的还款手续:
1.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2.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十、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