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改进和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学科专业,应有较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有较好的可供研究生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条件,并已建立起从硕士生到博士生的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招生学院在一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的统筹下,负责本学院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制订本博士学位点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应包括:硕博连读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等。
第六条 招生学院按招生学科成立考核组,组长、副组长由学科(学位)专业负责人担任,成员为5名以上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考核组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考察结论。
第三章 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并经学校确认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含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八条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导师应有在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奖助学金)。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招生学院的招生计划数。每名导师原则上每年限招1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四章 学制及选拔办法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采取的学制为“1+4”(硕士研究生1年、博士研究生4年)、“2+3”(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3年)、“3+3”(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三种模式。
第十一条 选拔条件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研究生入学时应具有学士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质;
(三)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英语六级425分以上;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具备较强的英语能力,中期考核合格,有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
(四)现就读学科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属于相同的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
(五)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各招生学院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科实际,制定本学科的具体选拔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向报考导师所在的招生学院提交硕博连读申请;
(二)单位考核。各招生学院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三)部门审批。研究生院对学科点考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选拔建议名单,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网上公示。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五)取得学籍。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通过者,列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并上报教育部,待批准后转为正式博士研究生学籍;考核未通过者,仍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养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全日制、非定向培养。一年级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已修完硕士阶段课程的二年级、三年级硕博连读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工作按照正式录取当年的《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按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课程学分、学习时间达到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培养年限、符合长江大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要求者,可以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未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的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和学历证书;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和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在层次阶段确定的身份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照《长江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学费、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或导师负责。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博士生资格
(一)在校硕博连读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完成规定培养环节或未达到相关培养环节要求的;
(三)本人自己申请放弃资格的;
(四)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一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统筹协调本学科所覆盖的各二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与考核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的选拔与培养质量。若培养单位有硕博连读研究生中途放弃或转为博士学籍后未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毕业,学校将按同等数量扣减该招生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